2011年07月14日 11:19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遴选工作,并提出了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条件。通知称,试点矿山经评估合格后,将挂牌正式命名为国家级绿色矿山。
通知明确,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9项条件:一是依法办矿。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二是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山管理科学、规范。三是综合利用。 “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等。四是技术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等。五是节能减排。六是环境保护。七是土地复垦。八是社区和谐。九是企业文化。
通知指出,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矿山企业,通过一至两年的规划实施经评估合格后,将挂牌正式命名为国家级绿色矿山。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