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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加强村级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

2011年07月14日 18:58 来源:财新网

  要求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财新网】 (记者 许菁) 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

  意见指出,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此外,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意见还指出,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基本药物”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77年提出,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

  2009年8月18日,中国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要求“基本药物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

  据了解,目前中国的村级卫生室大多是私人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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