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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调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将惠及30万人

2011年07月18日 04:19 来源:中国经济网

  患者个人自付费用压力将大大减轻,有的患者甚至基本无需自己花钱看病。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再次调整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此举将惠及全市30余万困难群众。

  据了解,本次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新政将涉及到: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同时增加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扩大医疗救助实施医院等多个方面。

  “如果困难群众参加了医保,又享受医疗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压力将大大减轻,有的甚至基本不花钱”,市民政局救灾处处长张福先介绍。

  据了解,本次惠民新政从2011年7月1日执行,重大疾病不再实行一次性救助、分期救助和事前救助。

  ●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 ●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增加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扩大医疗救助实施医院

  ●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30万困难群众将受惠

  救助医院扩面

  此次调整,各区在现有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范围,一般增加2-3所定点医院,并按规定建立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平台,为贫困群众提供便捷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确保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及时到位。

  救助层次增多

  此次调整使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救助对象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等(以下称“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不含自费项目部分,下同),按一定标准和比例给予救助。

  救助方式更完善

  调整后的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住院救助不再受病种限制。

  此外,还将调整重大疾病救助方式。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重症肝炎、严重烧伤、瘫痪(肌力Ⅲ级及以下达半年以上的)、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结核病等13种重大疾病的,经住院治疗后仍需进行相应治疗的或医院认定不需住院治疗但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可选择门诊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不再实行一次性救助、分期救助和事前救助。

  救助程序更优化

  A、定点医院住院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时,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三无”人员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向定点医院提出申请。

  救助对象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对其中已经核定给予救助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按照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金额垫付救助资金。医院垫付的救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按季度进行结算。救助标准由区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核定。

  B、非定点医院住院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因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相关证明及个人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并将救助相关信息输入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

  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不给予救助。

  C、重大疾病门诊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或其直系亲属凭患者相关证明及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社区提出申请,报区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核定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就诊时,凭相关证件向定点医院提出门诊救助申请。其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结算后的个人自付药费部分(不含自费项目部分,下同),对其中已经核定给予救助的部分,由定点医院通过即时结算系统,按照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金额垫付救助资金。医院垫付的救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按季度进行结算。

   医疗救助标准

  13种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患13种重大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超过最高住院救助标准的按最高救助标准救助;没有达到最高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救助。

  其他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患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标准为1500元。

  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标准。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4种疾病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按累计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救助;对患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等其他9种重大疾病,门诊自付费用(自费用药除外)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救助可同时享受,但住院和门诊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病种住院的最高救助标准。

  特殊困难对象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其最高救助标准参照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同类病种的救助标准。

  武汉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升级

  ●2005年11月,我市出台了《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救助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贫困对象从提出申请到拿到救助,不超过一个月。

  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在1500-2000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区根据情况确定。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城市、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均不设起付线。

  当时,全市各区指定一所区中心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不具备治疗6种重大疾病时,可办理转院手续。救助对象没有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市有194个定点医疗救助医院。

  ●2007年6月,武汉市调整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以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解决了由于支付能力有限,受起付线、按比例救助、事后救助和病种限制造成的贫困群众看不起病的问题。

  此次调整救助政策,一是扩大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在原有6大病种基础上增加6个病种;二是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原规定的2000元调整为1000元;三是提高救助标准,对患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12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救助对象,当年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到2000-8000元,原定6个病种救助额度提高了一倍;四是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定额医疗补助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20元,并资助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五是简化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手续,审批时间从过去的30天压缩为5天,同时改进医疗救助方式,实行一次性救助和分期救助。

  ●2009年将结核病纳入救助范围。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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