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8日 13:29 来源:财新网
银监会《指引》提出多项风险控制指标及措施;仍不允许结构化私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同时对于信托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影响偏负面
【财新网】(实习记者 孙从嘉)银监会《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下称《指引》)的出台,意味着阳光私募借信托通道将可以正式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
上周末,《指引》的出台,使信托公司成为继期货公司、公募基金、券商、QFII后,新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机构投资者。与券商、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不同的是,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模式除了套期保值和投机,还包含了套利。
《指引》提出多项风险控制指标及措施。例如,按照《指引》的规定,在参与主体方面仍不允许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和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参与股指期货,这均是监管层出于对信托公司资本金风险控制的考虑。
7月18日,好买基金研究中心发布报告称,股指期货推出以后,之所以私募基金迟迟不能参与其中,主要是监管层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本次《指引》的出台,仍不允许结构化私募的参与。结构化私募首先亏损私募基金自己的资金并且设有清盘线,需要严格控制下行风险,不宜投资于高风险的期货品种。
又如,《指引》要求,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同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好买基金认为,从上述规定看,即使私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也只能起到部分套保的效果,并不能对所持有权益类证券的全部风险进行对冲。由于只能对冲20%的风险,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套保的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这使得国内的阳光私募避免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法仍是仓位控制,而非套期保值。
此外,《指引》规定,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只能开展股指期货套保和套利业务。信托公司单一信托计划可以开展套保、套利和投机业务。
好买基金报告称,对于阳光私募来说,尽管无法进行投机交易,但仍可以进行套利交易,这对于一些有着深厚金融工程功底的私募基金来说,又多了一个获利的途径。
好买基金还认为,《指引》的推出对于信托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影响偏负面。因为在《指引》出台以前,信托嵌有限合伙基金本可以无规模限制地参与股指期货,但《指引》对套期保值的规模做了限制,使得信托嵌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受到约束。
值得一提的是,要求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3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具备2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目前,满足此要求的信托公司并非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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