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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商会调解员是社会管理内容和形式的创新

2011年07月19日 00: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评论员 莫非

  万商云集的浙江义乌又出了好经验――由商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做法已经取得了十分可观的成效。日前,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组织的有关专家学者到义乌实地考察后,对义乌市丽水商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践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推广建议。

  在外经商,难免遇到困难和纠纷。去年11月,经义乌市工商联引导,市司法局批准,义乌市丽水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这个调解机构创建以来,已经受理了上百起矛盾和纠纷,涉及市场摊位租赁、合伙经营、借贷、外贸货款、商品房转让、产品质量、涉外纠纷、亲友矛盾等,调解金额超过1.5亿元。据了解,商会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大多是小事,不少纠纷只是一个面子问题,但如不及时调解矛盾,就会激化成刑事冲突。调解员以老乡身份出面,用乡情化解矛盾,效果很好。

  义乌目前有15万家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外地客商约10万家。义乌市目前有42家异地商会,1万多家会员企业。义乌市工商联在各基层商会、异地商会和行业协会中推广丽水商会的成功做法,截至目前,已先后组建起7家异地商会调委会,13家镇(街)商会调解室,2家行业商会调委会,商会调解组织覆盖面达39%。

  最近,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胡锦涛同志还特别指出,要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管理和服务员工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浙江义乌市工商联下属的异地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性实践。在商会、协会中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填补了人民调解领域的部分空缺,拓展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覆盖面,对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非公有制企业的内部、外部矛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生产快速发展,商品交易频繁,厂家、商家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趋于密切,彼此间的矛盾和纠纷也相应增多。维护各方利益,消除矛盾纠纷,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新任务。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运而生,既是社会管理形式和内容的创新,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通过调解矛盾,商会在会员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同步提升。

  作为社会管理的新生事物,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未曾遇见的问题,比如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问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权限问题,人民调解与司法审理的衔接问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寻找合理解决的方法。我们相信,成长中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格局中,通过自身的实践逐步完善,成为社会管理的一支新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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