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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何以不亏则已,一亏惊人【一家之言】

2011年07月19日 01:00 来源:国际金融报

  

  这两年,随着央企“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央企海外巨亏的事故频发。这些在海外投资频频亏损的央企无一例外都是庞然大物,都在世界500强之列。有意思的是,与海外巨亏相对应的是,这些央企在国内却是狂赚。国务院国资委不久前披露,2010年1-12月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66968.9亿元,同比增长32.1%;累计实现净利润8489.8亿元,同比增长40.2%。这些央企头顶国字号,在垄断、政策优惠的庇佑下翻云覆雨、谋取暴利。可一到国际市场,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以及各种不确定的市场风险,习惯了在垄断大树底下乘凉的央企,就开始不适应了。央企海外巨亏的事实表明,温室里的花朵,结不出美好的果实。

  国有企业虽然属于全民所有,但“全民”只是一个“虚拟”个体集合,实际控制权几乎全在企业管理层的手中。比如,这些动辄数十亿美元的海外项目,从投资筹划,到财务会计,再到具体的项目操作,它们法律意义上惟一的主人——“全民”几乎没有任何知情权,而投资造成的巨亏却由全民买单。或许,正是因为有了国家的保底,才最终形成了今天这种道德风险:要是赚了,有不菲的奖金和光明的前途,要是亏了,则以市场风险、集体决策等借口“金蝉脱壳”,最终不了了之。或许,正是在这种情境下,央企投资似乎都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不亏则已,一亏惊人。

  在对海外投资巨亏的各个案例的反思中,谈得最多的原因莫过于“决策失误”。既然存在决策失误,就存在“发生机制”。在中国,若要问谁懂得最多,非领导莫属了。在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投资论证程序的情况下,海外投资往往演变成了一种“一把手的投资”:领导主观臆断、盲目自负、独断专行。然而,一个怪现象是,不论是现在的中铝,还是之前的中铁、中化、中钢,在这些海外项目的巨亏案例中,几乎没有责任主体为此负责,没有管理层对此作过解释,甚至进行过哪怕形式上的道歉和反思。崽卖爷田心不痛,这些头项中字号的央企,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面前,竟然是如此的傲慢。

  在我看来,当务之急,有必要制定一部《对外投资安全法》或《海外投资法》,对国有资产的海外投资进行规范,就投资程序、投资论证、投资责任的明晰和投资范围以及如何分散风险等作出相应规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该严格落实责任制,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要求讲清经营状况,说明损失原因,并认真调查、取证、核实,明确责任,对因主观因素致使投资项目不能正常经营或亏损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罚。只有通过制度的完善,才能有效地规范投资项目决策和经营行为,从而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摘选自“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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