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9日 01:00 来源:国际金融报
7月14日,广受业界关注的方正倩体字库侵权案迎来了终审判决。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只购买了计算机字库软件不行,使用计算机字库的里面每个字还要另收钱,国内成立较早且规模较大的字库企业北大方正公司以这种观点将日化巨头宝洁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宝洁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方正公司倩体字库中的美术作品,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二字,构成对方正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应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元。
2010年底,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认为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则依据不足,因此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未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与一审法院不同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北大方正公司虽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该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的主要权利,因此,许可协议无法限制NICE公司实施上述行为,NICE公司有权许可其广告客户复制、发行其使用字库产品获得的设计成果。因为宝洁公司的复制及发行行为属于对NICE公司的设计成果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的行为亦当然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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