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9日 02:4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李伊琳
7月15日,在宁波市江东卫生局的指定下,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对于宁波看守所内“自杀”的信用卡“卡奴”黄珺进行了明确“死因”的医学鉴定(本报曾予以连续报道,见《“夺命”信用卡》等文)。黄珺的姐夫全程参与,据其介绍,海曙区检察院的法医魏明在解剖开始时到场。鉴定结果将在15个工作日后做出。
据黄珺姐夫的记录,在黄的肠道、腹腔内,解剖出的金属小圆柱体共约237颗。金属物质跟之前警方在媒体上披露过的“装搭打火机的金属”一说相符。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斯伟江在新浪微博(http://weibo.com)上称,他与同事俞智渊已同意一起介入此案。
黄珺在宁波看守所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后,其信用卡从办理、消费、还款、催收、违约后的责任等环节的认定等细节,脉络虽然正逐渐清晰,但依旧存有诸多疑点。
黄珺在被以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罪刑事拘留后,警方7月18日在宁波当地媒体上的通报,6月29日经当日检察院批准,其被以“信用卡诈骗罪”逮捕。
发卡行是否有义务配合
2008年以来,黄珺陆续办理了四张卡,分别来自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深发展。其中,招行和深发展已经还清。不过其因没清偿另两银行信用卡的欠款,而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以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实行刑事拘留,后被羁押到宁波市看守所。
两张卡中,交行一张欠本金3.5万元,滚出的利息高达2万元。但这3.5万元是怎么形成的——是刷卡消费形成,还是取现、套现——并不清晰。
为了弄清这一情况及黄珺生前的还款记录,黄珺姐姐曾找到宁波交行办公室的一名负责人,要求查看信用卡相关记录,但银行以“启动司法程序”为由拒绝。
7月18日,黄珺的姐姐再次持黄珺的信用卡到交行“银行卡服务柜台”处向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不想被告知此卡使用期限为两年,已经过期,目前往账号存钱可以,但不能消费或取现。至于查阅账户相关的记录,由上海总行办理。
此后交行总行相关人士在电话里称,在用卡人忘记信用卡密码及原始信用卡备案的地址时,不能给予邮寄,也不能到总行打印相关资料。
按《宁波晚报》7月18日的报道,宁波市公安局曾在17日晚通报对黄珺事件的调查情况。经查,5月23日,该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接到广发银行宁波分行工作人员报警,称31岁的黄珺有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
“为什么黄珺在当月给银行有还款的,银行却要报案抓她?”黄珺的姐姐对银行的举动表示不可思议。
“已经欠了2年多了,今年还了一笔。”广发行宁波分行一名王姓经理向记者确认,但他称具体金额并不确定,且不愿提供黄珺信用卡相关信息。
7月14日下午,海曙区路交行宁波分行的“朱老师”也向黄珺姐姐称,黄珺之前确实有还过一笔款,但具体的情况自己不清楚,目前此事归分行办公室处置。
银行到底有没有义务配合信用卡已亡用户法定继承人的委托人查询交易记录等资料?通过咨询相关律师及检察官,记者发现这一问题存在争议。
浙江一名公诉检察官认为,既然启动了司法程序,家属就不能再查阅。
而另有一名高级检察官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属行政机关,但它有司法权,不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刑事案件信息的公开属于司法公开的范畴,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建议还是通过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定继承人或近亲属向银行主张权利为宜。
被征询律师观点则相对统一。
曾经在银行合规部从业,目前主打金融领域官司的银行培训师兼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达认为,信用卡欠款金额超过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银行可和持卡人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如本案持卡人正积极协商,具有还款意愿,更应该积极对待了。他还认为,银行此举有违《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此外,银行有提供客户交易记录﹑对帐的义务。
即便存在争议,但受访者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如果银行继续不配合,死者家属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虽然无法获得3.5万本金滚出2万元利息的明细,但记者从一份“交行标准信用卡申请表”上看到,与此卡相关的费用有年费、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等,总共16项。贷款利息每日为万分之五,滞纳金为按最低的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或者1美元。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争议 自杀“卡奴”8.7万欠款路径还原
既然黄珺有还款,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是否成立?警方立案抓捕黄珺的环节,同样充满了分歧。
按前述《宁波晚报》的报道,海曙分局通报称,证据显示,黄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透支两银行信用卡8.7万余元,且无法归还,根据《刑法》第196条和两高颁发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属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显然,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是警方立案抓捕的重要组件。
按警方提到的《解释》第6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按警方披露,黄珺的未归还本金合计8.7万元。
黄珺的姐姐回忆,“信用卡有可能是在做黄金期货期间办理的。”黄珺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从事黄金期货投资。
一份家属提供的编号为865740301001“恒古金国际有限公司”的协议,签订时间为2008年4月9日。恰巧在同一个月,黄珺在广发卡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欠款为5.2万元本金,一年间随着利息的增长到9万多元。
黄珺广发信用卡部分的记录显示,该卡在2009年4月有一笔3.5万的交易记录,但不清楚是取现还是消费。之后,没见交易或还款记录。直到今年4月25日,黄珺似乎又启动了还款,当日还了500元。
黄的姐姐称,黄珺4月在杭州找到了一份薪水比较丰厚的工作。于是,她在还清招行和深发展的两张信用卡欠款后,开始对另两张还款。
这两家银行的还款记录佐证了黄珺姐姐的话。
深发展信用卡资金记录显示,信用卡取现连本带息共8719元。还款记录显示,她分别在2009年11月23日、12月21日,2010年2月30日、4月19日、5月18日、6月19日各还款1000元,8月19日全部还清,并注销了卡号。
“她还是很主动的。”黄珺姐姐说,五一假期正值端午,黄珺原本来宁波和她一起过节的,但黄最后打电话说不过去了,称原本想顺便到宁波与当地交行谈还款计划,但被告知行领导当时都出去了。之后,黄珺和宁波交行约好5月23日谈还款计划,当日被公安带走。
至于究竟是谁报案,黄珺的姐姐称,黄珺是在与广发银行协商之际,被另一发卡行宁波交行报案带走。但另一种说法是,报案的并非宁波交行。按前述当地警方的通报,望春派出所当时接到的是宁波广发行工作人员的报警。
宁波当地一银行中层管理人士认为,一般银行并不热衷自己去报案。涉嫌“信用卡诈骗罪”10天前还有还款的黄珺被抓捕,同为银行业人士,他表示比较难以理解。
“卡奴”黄珺之死,依然重重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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