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19日 04:15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莫剑梅 张莹)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市地税局介绍,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据了解,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 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市地税局进一步解释,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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