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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指望银行破产法带来什么?

2011年07月20日 23:25 来源:经济视点报

  □吴春波

   经过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发现,全国政府平台债务总额已经达10.7万亿元,这些由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出让金担保的债务,主要来源是国内商业银行,主要的流向则集中在收益率比较低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但由于国家调控政策的打压,土地出让金的减少、银行利率的提高及中央政府一再表态央府不可能为这些债务兜底,正在使这些资金的关键提供方——国内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信贷风险。

   不过这并不是银行面临的唯一危机,大批银行的资金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或者企业之间的互保进入高利贷领域,也将使得银行信贷收回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要使这些风险不致酿成更大的金融风险,建立一套有效的银行业退出机制正在变得日益紧迫。

   近日,笔者从国务院网站获得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今年年初时已纳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而与之配套的存款保险机制方案已于2010年上报国务院,同时银监会也在其2010年年报中表示,监管层将注重事前结构化限制性监管安排,推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建设,形成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应该说从对于雷曼兄弟倒塌带来负面效应的恐惧,到现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纳入立法计划,这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也需要市场化的理性,从现代公司治理和社会经济运行稳定角度来讲,这代表中国商业银行业在治理和退出方面将不再无法可依。

   但是一部商业银行破产法,究竟能给国内的商业银行业带来什么呢?

   首先,我们看眼前,应该说,一旦商业银行破产法颁布执行,首当其冲的就是当前的农信社系统,据国内某财经媒体报道,在目前国内近3000家的农信社系统中,经营比较好的不过几百家家,不及总数的十分之一。

   应该说农信社作为中国独特的一种银行业态结构,有类似于新华书店的全国连锁,但又同时具有新华书店管理混乱和国家大型商业银行的傲慢两种“特质”,深刻的地方权力背景使得这些机构不能很好进行自身的改革,这使得农信社虽然一直在改革,但是依然在产权明晰、组织机构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民主管理基础等领域停滞不前,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农信社系统内控系统的薄弱,造成大案要案频发,几乎触及到了农信社市场存在的底线。

   仅仅是资本充足率和内控制度完善性,就足以导致全国农信社系统的瞬间崩溃。

   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资不抵债及其他难以保证存款支付的时候破产,应该说这是市场进步,这意味着监管当局对于银行业风险监管的进一步理性化,但是必须明白的是在目前的《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与商业银行破产法相关的银行分类法和存款保险等重要前提法案并不在列或没有时间表,这也就是说,即便是商业银行法立法成功,也将面临执行方面的困难。

   其次,就是目前的国内商业银行资本性质和国内对于银行业风险的看法。

   在目前的国内银行业系统中,除了少数的国外银行之外,包括民生银行在内的整个银行业,都具有深刻的国资背景或者干脆就是国资金融企业,而金融银行业本身的国民经济重要性,又使得其在金融创新和经营创新上面临诸多非市场阻力,这造成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两个很不好的倾向,一个是因为金融创新能力弱而导致盈利过分依赖存贷款利差,再一个就是在银行业同质化严重的语境下,过分追求规模以达到“大到不倒”。

   这两种倾向很危险,前者造成了银行依靠增加收费项目来增加盈利的现实,而后者则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在自身创新和放下身段做服务方面面临动力挑战,这进一步限制了国内商业银行改善国内金融环境质量的能力,使得国民经济运行面临更多不确定性。

   基于这种环境,商业银行破产法一经颁布出台就可能会面临“一边管不着,一边又管不了”的困境。当然这并不是第一次,因为反垄断法的实践已经给了我们某种启示,对于这种微幅的市场进步,我们对其的期待也仅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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