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3日 11:14 来源:中国经营报
羽戈
从李昌奎案所激起的风波来看,死刑在中国,已经陷入迷局。
如果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不管是基于什么动机——是一步臭棋,而今再审程序之无奈启动,在我看来,非但不能挽回败局,反倒加剧了法治棋局的惨痛沦陷。
二审改判后,云南省高院骑虎难下,破解之道,唯有再审。问题在于,以什么理由发起再审,谁来再审。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就本案而言,只能是最高法或最高检出面,或者由云南省高院院长自行提出再审。
李昌奎案再审之发动,起因于三股力量,被李昌奎残忍杀害的王家飞、王家红之父母王廷礼、陈礼金不服二审判决而提出申诉,云南省高检提出检察建议,认为二审量刑偏轻,云南省高院院长最终拍板,另组合议庭再审。从法理上讲,这并无不当。然而,从司法权的运作效应上讲,由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起再审,似乎更为合适。因为,云南省高院再审,只可能有两种结果,维持原判决,或死缓改判死刑:若为前者,民意的反弹必定更加剧烈,到头来,云南省高院的处境就不是骑虎难下,而是被架在熊熊烈焰之上烧成革命的灰烬;若为后者,何尝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云南省高院的司法权威颜面何存?最高法出头的话,一来可以分担盘旋在云南省高院头上的舆论压力,二来,依我判断,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案,乃是一场废除死刑的司法试水,很可能,这出于最高法的授意,如今,试水试出了乱子,最高法难道不该挺身而出收拾残局?
此案当中,死刑已经不是一个简而化之的法律问题——从二审判决出炉之日起,死刑就渗入了太多的法律之外的元素,此后每进一步,司法权威的成色就黯淡一分——而指向法权与民意、观念与现实、未来的正义与现在的不义之间的生死博弈。换言之,无论接下来的结局是死缓还是死刑,与案情本身并无太大干系。李昌奎彻底沦为死刑存废之争这局棋上的一颗棋子,而死刑,何尝不是中国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颗棋子?
很显然,如果不是为废除死刑试水,李昌奎案二审就不会改判(改判的理由何其牵强,且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已经明言,此案的意义当在十年以后);如果二审判决未尝引起民意的激烈批评,此案就不会进行再审。是故,再审之结局,若为死缓,可视为废除死刑的嘹亮先声;若为死刑,则是给民意一个交代,废死之路,漫漫而修远。
死刑存废的棋局,民意乃是其中最大的变数。然而,若以民意的姿态为一贯方向,死刑存废之争,将走多少冤枉路呢。我说过,如果民意之诉求缺乏一个独立自主的表达声道,它就是一块橡皮泥,权力者想捏成什么形状就能捏成什么形状,每天都可能变换一副面目。此案朝秦,彼案暮楚,此案赞成废死(如夏俊峰案),彼案反对废死(如药家鑫案及李昌奎案)。在民意的拉扯与挤压之下,死刑同样沦为了一块橡皮泥。
在中国,废除死刑的路径,必定从司法(个案)开始,到立法结束。民意不能直接影响立法,却可直接影响个案。它对待死刑的姿态,端看对个案的姿态,具体来说,是与被告的关系更近,还是与受害者的关系更近:在夏俊峰案,当是被告,故民意不愿夏被判死;在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当是受害人,故民意对药、李二人喊杀之声不绝如缕。
不过,考量中国之民意,仍以反对废除死刑为主流。反对声中,一些人的确在坚持杀人偿命的复仇观,但对大多数人而言,杀人偿命与否,要看你具体杀了谁,杀了贪官,他们未必赞成偿命。这个时候,民意就成了橡皮泥。
民意反对废死,最常见的一条理由是:假如废除了死刑,那些贪官污吏行凶作恶岂非愈加肆无忌惮?事实上,死刑是为每一个人而设,在司法不公的语境之下,死刑对贪官污吏的震慑与威胁,远不如对民众的震慑与威胁更激切。你看看每年有多少贪官污吏被处死刑,有多少普罗百姓被处死刑。正所谓窃国者诸侯,窃钩者诛。对贪官污吏的量刑,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哪怕在落马的高官之间,仍有人贪污1000万元被杀,有人贪污5000万元被判无期,他们死与不死,乃至获刑之轻重,更多取决于政局之上和黑幕背后的权力博弈。死刑存废与否,往往无损其分毫。民意若因此而确定对待死刑的态度,不啻是误入了岔道,同时将死刑引入迷局。
而今,死刑存废的迷局之上,药家鑫与李昌奎们,极可能沦为民意革命的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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