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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是否降税要区别对待

2011年07月23日 11:16 来源:中国经营报

  梁发芾

  中国历史文化中,奢侈是一个让人谈之色变的坏字眼,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脚的。奢侈与浪费、腐败常常连用,都成为鞭笞的对象。历史记载中,一些奢靡无度的人,比如晋代斗富的石崇、何曾、王恺,都没有什么好形象。不过非常有意思的是,尽管历史上对于奢侈浪费行为的抨击不遗余力,但是,古人却从来没有想到通过对奢侈品征税来个“寓禁于征”,抑制奢侈行为。

  中国早期的税收,无论是秦汉的算赋口赋还是其后的租庸调,本质是人头税,与奢侈品和奢侈行为无关。而在征人头税的同时,政府还通过专卖等制度谋取利益,暗取民财,比如汉武帝时期的盐铁专卖。无论食盐还是铁器,都是生活必需品,盐铁专卖就是对生活必需品的强制征收。到了安史之乱后,两税法实行,人头税性质为主的税制向财产税为主的税制转变,这种转变没有改变向必需品征收的趋势。宋朝实行严格的食盐、酒、醋、茶专卖,专卖收入占据政府收入半壁江山,专卖物品中,除了酒以外,都是生活必需品。食盐甚至到民国时期还是政府最重要的税源之一。

  古代对于生活必需品课税而对于奢侈品不课税,主要与征收成本有关。在唐朝财政危机的时候,理财家刘宴就说:“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用足”。刘宴在说这句话之前,他通过向食盐加收重税而得到了大量的财政收入,使唐朝渡过了财政难关。因为食盐是人们生活必需品,政府只要控制生产或销售的某个环节,人们除了服从就别无选择。流通中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就像食盐一样,缺乏弹性,政府可以强行征收。这其实是以牺牲税收的公平来实现征收的效率的。这种做法成为一种路径依赖,贯穿中国王权社会的始终,人们习焉不察,全然不知其中的弊病。

  这种情况在清末有所转变。清朝末年,曾经去英国、法国实地考察的马建忠给李鸿章上书说,“西国重征旱烟而不征食盐,盖食盐为贫富所用,故驰其禁,若水旱烟非日用所需,故征析秋毫。”在清朝,盐税是政府收入的支柱之一,其收入一直占清朝总收入的10%以上。通过对比,马建忠看到了中西税收征收上的最大区别点。

  从马建忠开始,人们逐渐形成这样一个共识,就是公正的税收应该是向奢侈品课税,而对生活必需品降税或免税。但这种理想至今也没有完全实现。今天,在西方诸国对于食品、普通服装等都免税的情况下,我国生活必需品并无免税。奢侈品固然在增值税外还课以消费税,而背负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必需品的税率也不轻。

  这就是说,即使今天,降低生活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的税率仍然应该是税改的目标。

  但从前日进口奢侈品降税的争议的具体情形来看,要求降低一些进口奢侈品的税率的要求却也不是毫无道理。

  税收上所说的奢侈品是以非生活必需品来定义的,而生活必需品又往往是由关税的税目定义的。生活必需品显然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概念,关税的税目却往往落后于变化的形势。事实上,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必需品的范围不断扩大,人类物质生活的进步过程,就是奢侈品不断变成生活必需品的过程,“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是一个普遍的趋势。原来被认为奢侈品的物品,往往由于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以及人们收入的增长而变成了必需品,比如汽车,电话,电脑,进口奶粉等,现在多成为必需品。奢侈品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了,其税率当然应该降低。

  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的物品仍然按照奢侈品课税,就会因为高税率造成的高价格而妨害需求,这是关税政策造成的奢侈品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奢侈品,一旦关税降低,价格降低,那么,就会需求大增,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必需品。将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物品,从奢侈品税目中删除,按照必需品征税,恰恰体现了生活必需品应该低税的税收原则。

  弄清这些关节,奢侈品应不应该降税就好理解了。只是到底哪些奢侈品已经具有必需品的性质,需要降税,需要认真甄别对待,这里有巨大的博弈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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