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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审慎审查 工商登记变更隐患频发

2011年07月23日 11:17 来源:中国经营报

  许浩

  法定代表人、股权被神秘变更,上千万资产瞬间易手……这并非什么传奇故事,而是发生在汉中市汇丰温泉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的真实一幕。

  而在背后,对于工商机关应采用何种标准对公司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承当何种责任?

  伪造签字 祸起萧墙

  “既然工商局认定有人伪造了我的签名,变更法人代表和股权登记,为什么不撤销错误的工商登记?”

  马捷至今也没有想明白,自己名下价值上千万的股权是如何神秘消失的?

  2006年5月,马捷在汉中投资,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持有了汇丰公司70%的股份,同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马捷的股份为1120万元,王清云股份为480万元。

  由于在陕西其他地方也有投资,马捷经常游走于各地之间。2008年11月,有朋友问马捷:“你把公司的股权给卖了?听说汇丰公司换法定代表人了。”

  闻听此言,马捷大吃一惊,“我是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是要经过我同意的。”但随后马捷在汉中市工商局查阅到的汇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让他挨了当头一棒。

  “有人假冒我的签名,将我在汇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权进行了变更。”马捷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根据工商资料显示,2007年3月汇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另一位股东王清云;随后马捷名下的股份被转让给了王清云。此后,王清云又将该股份转让给汉中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航公司)和陕西千山航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山电子)。至此,马捷名下的1120万元股份,被转手易主。

  “造假的痕迹太明显了,假冒我签名的字迹和此前我在工商档案中留下的签字一点也不像,只要是认字的人一眼就能看出两者的差别。”马捷说。

  2008年12月15日,马捷向汉中市工商局书面举报此事,要求撤销汇丰公司的变更登记。几经周折,2010年2月10日,汉中市工商局对此事做出处理,向汇丰公司下达了汉市工商处(2010)2号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汇丰公司员工伍小军、段云松伪造了马捷的签名,非法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转股变更登记。汉中市工商局认为,汇丰公司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据此,汉中市工商局,责令汇丰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10万元。

  对于汉中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马捷感到莫名其妙。

  “既然工商局认定有人伪造了我的签名,变更法人代表和股权登记,为什么不撤销错误的工商登记?只是罚款了事,那属于我的1120万元股份找谁要去?”马捷说。

  几经交涉无果,2010年7月,马捷将汉中市工商局起诉至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以下简称汉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汉中市工商局做出的“汉市工商处(2010)2号处罚决定”,并判令汉中市工商局撤销于2007年3月28日做出的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更登记,恢复原状。

  法庭争议

  我们只是要求工商机关撤销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更登记,恢复原状。

  2010年 9月16日, 汉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当日,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汉中市工商局认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结果适当,应当维持。该局认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商登记机关有权对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进行审查,也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企业登记资料内容涉及民事权益,比如股东权益等,工商机关无权确认,否者将会超越工商机关的法定权限。

  汉中市工商局的理由是,公司登记的申请人是公司,公司作为法人是对外活动的主体,其行为体现股东的意志。公司提交虚假登记资料,工商行政机关只能查明登记资料存在的具体虚假问题,确认违法事实并据此处罚,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等问题属于公司内部关系问题,工商机关无权宣告其无效,当事人或者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另案起诉解决。

  马捷的代理律师陈少芳认为,依据《公司法》第19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均规定,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马捷在汇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股东资格,被人伪造签字,非法变更行为性质恶劣,涉及金额巨大,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后果方面,均应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变更行为,工商机关应该依法撤销违法的公司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针对工商局建议马捷另案起诉,陈少芳认为:“这是在偷换概念。”我们只是要求工商机关撤销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更登记,恢复原状。并未要求工商机关解决股权纠纷问题。这属于工商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如果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应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记者从汉台法院了解到,此案尚未审结,正在审理之中,至于何时能做出一审判决尚不能确定。

  “从发现被人假冒签名,股权被违法转让,到现在已经快3年了,不知这官司还要打多久?属于我的公司资产什么时候才能拿回来?”马捷说。

  工商局缺乏审慎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工商机关对公司登记的审查应该遵循“审慎审查原则”,既不是纯粹的形式审查,也不是纯粹的实质审查。

  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飞认为,马捷的遭遇并非个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进行变更的频率大大增加。“由于工商部门对众多公司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不进行审查,由此导致了众多伪造签字变更工商登记资料的案件出现。”李亚飞说。

  河北工商系统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介绍,2001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这意味着,工商机关的职责是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因为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工商机关是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上面的工作人员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工商机关对公司登记的审查应该遵循“审慎审查原则”,既不是纯粹的形式审查,也不是纯粹的实质审查。“审慎审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慎重的审查,在法定审查期限内,通过一般方法和手段(如核对申请人的笔迹、印章,就有关疑点询问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等),发现相应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可能存在的真实性问题。比如,工商机关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时,要对签字、盖章是否真实进行审查,查看是否与原来备案的签字、盖章一致等,如果发现有疑点,应该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以汉中市工商局的案件为例,如果工商局因没有对前后两个差异明显的签字进行核对,就是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责任。如果因此给股东造成损失,工商机关应当对受害股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刘俊海说。

  为了减少由伪造签字变更公司工商登记引起的案件,刘俊海建议,股东应该尽量在工商登记资料中留下尽量多的信息,比如,预留签字、印章以及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工商机关核对信息。除此以外,为了降低针对合作投资方伪造文件的风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全体股东一致签字原则,或者约定全体股东一致前往审批机关办理审批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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