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6日 01:1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谢雪琳
涉嫌操纵股市的汪建中,再遭遇股民的民事诉讼。
昨天,股民王某向汪建中提起民事赔偿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王某称因购买汪建中推荐的股票而导致亏损十万余元,因此向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索赔10万余元。
王某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尽管王某购买汪建中推荐的股票并未签署合同,但汪建中涉嫌操纵股市,构成了侵权关系。
王某的诉状中称,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首放公司”)是有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汪建中是该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
2007年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首放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东方财富网、《证券时报》等发布“掘金报告”。在每次发布报告前,汪建中买入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报告发布后卖出该证券,为其自己获取非法利益。
王某称,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浏览“掘金报告”,陆续买入报告推荐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并听信报告,一直持有万科A,三只股票亏损额共计101079.75元。而证监会处罚汪建中操纵的证券中,其中涉及中信银行、中国石化和万科A。
但被告汪建中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在昨天庭审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原告无法证明其购买涉案股票是基于被告推荐股票后。其次,法律没有规定,作为荐股公司应该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责任。再次,推荐股票的是北京首放公司,不是汪建中本人。
但张远忠却告诉本报记者,王某购买上述股票的时间与证监会认定汪建中操纵股票的时间相符,且汪建中荐股影响力很大,王某的损失与汪建中荐股完全具备因果关系。
张远忠则表示,尽管王某购买汪建中推荐的股票并未签署合同,但汪建中涉嫌操纵股市,构成了侵权关系。对于其他公司的推荐报告,张远忠称一方面被告应提供报告原件而非复印件,另外也需拿出原告是相信了其他公司报告而购买的证据。
此案的进一步结果,还需等待后续审理。另外,在2010年10月28日,汪建中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判决结果也尚未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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