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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受控

2011年07月26日 09:3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上海证券报 李丹丹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外汇局向各地方分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日前国家外汇局向各地方分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自8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银行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通知规定,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银行应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当日,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对于一笔资本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应按支付用途分别备案。

  对于以往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外汇局要求,银行应对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办理的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全面自查,统计汇总未提供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以及经上网核查发现提供虚假发票的情况,并于2011年9月1日前将上述情况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所在地外汇局应进一步完善资本金结汇真实性核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资本金违规结汇黑名单制度,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重点核查。

  外汇局要求,江苏、四川、福建省分局应分别在辖内无锡市、成都市、泉州市组织实施;天津、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宁波市(省)分局应分别在全辖区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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