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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第一高楼”违建岂能一罚了之

2011年07月27日 00: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见习记者陈虎 本报记者尚启庄莫非

  宁波市“第一高楼”商会国贸中心大厦是当地地标性建筑,大厦附楼的酒店式公寓多出来的第21楼,让这座高楼陷入违建风波。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多出来的第21楼是违反规划的,而多出的一层建筑,必然超出原规划容积率,是否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划局没有给予正面回答,只表示区政府允许一定的超容积率,范围在10%。对于处罚金额,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

  对于这样的违法建筑是否罚了款就认为程序合理了呢?当地规划局表示,只要违反不严重,一般都是以罚款的形式解决的。据该大厦业主表示,多出来的这层建筑极有可能用来出租,以当地市场行情来算,一年就能为开发商带来57万元的收益。据浙江当地媒体报道,仅宁波、义乌、温州、杭州等地就不同程度存在违建的情况,而大多数的违建又是以罚款这一形式最终解决而获得合法身份。

  这样的情形并非浙江一省独有。通过罚款来“漂白”违建身份,多年前在北京、广东等全国各地都有出现,而现实却一直未有改观。

  最为典型的例证是,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商,擅自在广州白云区兴建85栋别墅,在缴纳每栋2万元的罚款后变为“合法”建筑,违法成本仅54元/平方米。罚单开出后,开发商迅速地缴纳了罚款,广州市规划局也很快就补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专家称,当时附近的一些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都在1.2万元/平方米以上,54元/平方米的违法成本相当于没有处罚。

  违法受罚了,被罚者却成了赢家。有人这样做了,他人仿而效之,成功次数一多,逐渐成了惯例,甚至形成了默契――在广州这起个案的处理中,开发商与规划局之间的默契就表现得特别明显。

  在这种所谓的“潜规则”中,违法的成本之低,其实是执法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有关部门的处罚似乎是依法作出的,但《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二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第一种情况的处罚是“改正加罚款”,第二种情况的处罚是拆除或者“没收加罚款”。也就是说,罚款只是一种辅助性处罚措施,都是以改正或拆除为前提的,绝不能只罚款而不改正或者不拆除。其实,这完全是对法律条款的明显误读乃至故意曲解。

  由此可见,所谓违建的“潜规则”是建立在执法违法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执法部门都严格执法,违建中的所谓“潜规则”根本没有生存的空间。罚款就可以变为合法的做法其实就是变相鼓励开发商违法。这样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也验证着地方政府及执法部门的行政能力,更考验着社会公平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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