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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从党纪到国法究竟有多远

2011年07月28日 00: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木佳

  近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贪污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7.2%,反腐形势仍不容乐观。

  据许迈永聘请的律师透露,许犯下严重罪行应当受到严惩没错,但从组织上来说,组织上用人有失察之责。其实,早在许担任萧山组织部长的时候就有问题了,但没有人管,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管如果时时刻刻都是动真格的,就不至于有今天的问题了。

  因此,记者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已到了迫在眉睫、必须尽快建立的时刻,只有将官员的财产状况公开于民众面前,才能借助于社会层面的无缝监督,让贪腐官员早日现形。

  据了解,自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以来,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立法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明确答复说:“对于财产申报制度,我想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比较难的。”

  吴玉良所说的难,是指两个方面条件欠缺:一是要建立起社会的诚信体系,二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这两个体系的建立,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比较难的。

  对此,广东湛江师范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肖红梅表示,只有尽快制定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法,才能促进这两个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反腐防腐,中央下大力气,不断出台了一些制度,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与公开其财产和有关事项,但其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她认为,主要由于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造成的,其解决之道就是尽快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

  首先是现行党纪国法的主动性差,纵容了一些官员不守纪律,拒绝申报行为的蔓延和泛滥。比如时下腐败官员普遍存在的“包二奶”“养情人”等现象,如何报告?有无报告?遍查条文,无有体现,如果有可能公开报告情况的话,估计绝不会有一个人报告说自己有。明显违纪,谁报?从成克杰、刘志华、许迈永等高官犯罪的案例来看,在他们贪腐之案发时,必曝出其有情人、情妇,少则一人,多则人数不等。深圳一名官员酒后吐真言说自己敢承认包二奶,你们谁敢?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可见,对重要事项的报告,官员们是有策略的,而且心照不宣。按照我国现行民法、刑法精神来看,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婚姻侵权行为,但它又属于自诉案件,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案件,主要依靠道德约束与受害人的主动行为来规范,党纪与国法同时缺乏主动作为,导致了近年来这种现象有增无减,成为与腐败案件相伴相生的一种孪生现象,很多人甚至认为这是导致腐败产生的一个很大的原因。

  其次是党纪现行规定中责任设定脱离现实,导致了违纪逃脱容易,维权却难。现行的报告制度规定了“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面对腐败现象的新特点,这个处罚实在太轻,只是行政方面的,尤其是当腐败花样翻新,与“包二奶”、“裸官”等现象孪生时,纪律处分就不能用了。那么法律责任又如何呢?对于“裸官”来说,追求的就是“一人受罚,全家受益”,自然是“利”大于“罚”了;对于情人现象,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婚姻之中有情人,无论如何,都是违法,都是侵权,但是法律没有给这个违法侵权行为本身设定任何责任,只有当这个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受害人提出离婚时才有相应责任,而且还要求受害人自己举证。“这就难了,关于这一点,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已经关注和研究很久了,希望法律能够尽快给予补充与完善。而对于官员包养情人实施这一违法行为时,受害人要想维权,就更是难上加难(除了同流合污者外),更有一些不能明说却又真实存在,且早已被大家感知到的原因的制约,相权之下,只能听之任之,放弃维权,结果使这一法律制度形同虚设。所以说责任设定的不切合实际,使党纪和国法同时失效,事实上没有起到惩恶扬善、规范行为的作用,导致腐败及其孪生现象在责任的夹层里,披着隐私权应受保护的外衣,一而再再而三地猖獗和泛滥。”肖红梅说。

  第三是领导干部的亲属财产和重要事项的申报与公开的依据应当是国法,不应当是党纪。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的亲属,包括领导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等也应当申报和公开其财产与重大事项。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他们不一定是领导,甚至可能不是共产党员,却要依据党的廉政纪律来申报与公开,不是领导,却要遵守专属于领导的纪律,就因为他们是领导家属。肖红梅表示:“这样做有裙带之嫌,对他们来讲不公平、不合理。这些人虽是领导亲属,但他们人格独立,行为自由,不应该成为领导的附属。可是现实又告诉我们,他们如果不受纪律的连带,就极有可能分享领导的特权优惠,为‘裸官’提供了温床,滋生新的腐败。为了防患于未然,他们的财产与重大信息必须申报与公开已成必然,但他们应当怎样公开,以什么为依据来公开呢?只能依据国法,不能依据党纪。”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亲属的规定,领导干部的这些亲属基于民事身份关系,与领导之间有抚养扶助赡养和相互继承的特殊关系,在他们之间财产是共有的,资源是共享的,因此,用国家法律的形式,让这些亲属基于民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来申报财产和重大信息,就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应当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法律。

  第四是完善利益机制,提高民众反腐防腐的积极性。“一直以来,我们对于腐败案件所追回的赃款都是收缴国库的,这条规定不利于调动民众反腐防腐的积极性,应当修改。”肖红梅认为,对于这一类款项不一定要全部收缴国家,可以分出一部分,实行哪来哪去之策,即查证落实清楚贪官是在什么职务上因为什么项目而进行的权钱交易,得到这笔赃款,就把这笔钱用在该项目的修复与维护上,使当地的受害项目得到修复,当地受害民众的利益得到救济,比如一些贪官案发处刑后,其在位时所建“豆腐渣”工程迟迟不能得到修复,在其被抓之后很长时间依然不能正常使用,使地方民众觉得贪官抓之前和抓之后没什么两样,因而对于身边发生的腐败迹象无动于衷,认为反腐防腐是党和国家的事,于己无关,于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使小腐败得不到遏制与纠正,变成大腐败。“因此,把惩治腐败分子后追回的钱款用来救济其造成的危害,让民众在反腐防腐工作中直接受益,以期事倍功半之效,提高当地民众的反腐防腐热情和主动监督意识,提高其打击腐败贪污行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争取使贪腐现象在萌生阶段就被消灭。”肖红梅说。

  肖红梅最后强调,党纪转变成国法,增加了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方式,加强了官员社会责任的承担与追究,扩大了民众参与防腐、反腐的透明度和力度。党纪转变成国法,是促进领导干部财产和有关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的执行,提高反腐、防腐效果的极好选择,我们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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