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8日 02:0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章文贡 黄诗欣
距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规划”截止日还有不足半年时间,银监会调整了村镇银行的组建核准事项。
昨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称,“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截至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3月末,全国村镇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30.5%。
总资产逼近1500亿元
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5月末,全国村镇银行资产总额1492.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870.5亿元;负债总额1217.9亿元,其中存款余额1006.7亿元。村镇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0.12%、拨备覆盖率810%。5月末,村镇银行的农户贷款与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各项贷款的81%。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村镇银行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事实上,除了上述操作层面问题外,村镇银行的发展速度不尽如人意。
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全国计划设立村镇银行1027家。而今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这意味着,现有的村镇银行数量仅为目标值的一半左右。
“根据有关办法,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业内人士称,这一规定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但问题在于银行参与的热情并不高。
批量化、规模化发起设立
成立村镇银行,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行,因此,提高主发起行的积极性,将大大促进村镇银行数量的发展。
根据《通知》,村镇银行组建的核准方式,将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应继续按照“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原则执行,但在地点、次序上有了相应完善。“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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