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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司法先例

2011年07月30日 02:01 来源:中国经营报

  王佳

  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

  “此次成功遣返赖昌星,打开了追回中国外逃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的路径,对这些外逃人员将是一个威慑力量。携款外逃——司法合作——回国受审,将成为他们日后无法逃避的命运。”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12年后遣返回国。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认为,赖昌星案以其涉案金额和层级已经成为外逃经济犯案件的风向标,赖昌星最终被遣返具有象征性影响。

  据中国社科院《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资料估计,中国目前有4000多名官员境外在逃。中纪委称,近30年来,外逃贪官携走资金达500多亿美元,平均每人卷走近1亿元人民币。

  打开追回外逃人员路径

  《中国经营报》:赖昌星12年后被遣返回国,你认为这是否对中国外逃贪官具有震慑作用?

  黄风:震慑作用无可置疑。首先,从追逃来讲,通常我国用的比较正规的手段就是引渡。现在中国已经同33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特别是和周边国家合作开展得不错。但是在引渡上,也有法律困难,主要就是酷刑。国际上有禁止酷刑公约,公约要求任何国家不得把回国后可能遭受刑讯逼供的人遣返回国,这是国际上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外逃人员往往会提出这样的强辩理由,比如回国后可能遭受政治迫害和酷刑,以此来反对遣返。赖昌星在国外12年,早就被宣布是非法移民了,但就是因为他和他的律师一直打这个牌,所以一直拖延。

  但是7月21日,赖昌星和他的律师同样以归国后可能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抗辩,但这次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了赖昌星延期遣返的申请,这就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先例,使得这样的理由不再被成立。这说明在这个案件里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联邦法院此次驳回申请,具有先例作用。像这样的司法判例一旦形成,中国外逃人员再以回国后会受到政治迫害或遭受酷刑为借口逃避被引渡或被遣返,就不会获得逃亡目的地国的支持了。

  其次,对于准备外逃的人员同样具有震慑作用。现在在中国,外逃人员通常会选择欧美国家作为主要外逃目的地。因为这些国家人权保护比较严格,这些国家对中国司法以及人权保障制度存在怀疑态度,所以外逃人员会认为跑到那些地方会有更多法律手段对抗引渡和遣返。所以此次中国政府对赖昌星成功遣返,就是告诉这些外逃人员,这样的如意算盘实现不了。

  《中国经营报》:中国的外逃官员往往集中在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此次赖昌星成功遣返,对于中加日后互相遣返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示范作用?

  黄风:这次成功遣返赖昌星,对中加互相遣返重罪犯罪嫌疑人有很大意义。同时也由此打开了追回中国外逃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的路径,对这些外逃人员将是一个威慑力量,携款外逃——司法合作——回国受审,将成为他们日后无法逃避的命运。

  司法先例超越案件本身

  《中国经营报》:遣返赖昌星长达12年,海外追逃看似还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从赖昌星为例,我国对于海外追逃还面临着哪些问题?

  黄风:中国在海外追逃中一直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的问题。由于引渡、遣返往往涉及两个国家的不同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甚至不同的执法理念,使得引渡、遣返难以顺利进行。而且,我国与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及一些欧洲国家尚未签署引渡条约。

  除了追回“人”,如何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同样是个国际难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是返还资产的原则,只要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证明这笔资产是我国所有,由腐败分子、经济犯罪分子通过犯罪取得的国有资产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实施起来很困难。比如举证、判断财产的属性等都很复杂。

  《中国经营报》:面对这些难题,中国的司法部门做了哪些努力?赖昌星案有何经验和启示?

  黄风: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衔接。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对我国的法治进步、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以及司法现实情况进行宣传,树立起良好的法治形象,消除一些国家对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司法人权保障的不信任感,从而可以减少追捕外逃腐败分子、经济犯罪分子和追回犯罪的阻力。完善监控机制让贪官无法出逃,做好外逃贪官非法转移资产的追缴工作,切断他们负隅顽抗的经济来源。

  引渡、遣返逃到他国的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人员,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赖昌星案就是一个实例。 赖昌星的成功遣返,有司法先例的作用。它的意义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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