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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更便利更完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3 07:52 来源: 经济日报

  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于8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此办法的相关问题专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处长姜丹明。

  记者:本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姜丹明: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权人实现其发明创造的经济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2月17日颁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避免专利纠纷的发生、促进专利权的运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落实《纲要》精神,需要对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程序、手续进行简化和完善,便利企业通过许可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此外,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和201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施行,现行办法的一些条文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符合。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有必要总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和优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并完成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修改工作。

  记者: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较过去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做了哪些改动,出于什么考虑?

  姜丹明:修改后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调整了名称和立法目的,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改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体现了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的方向。

  进一步简化和完善了当事人申请备案的有关程序,并增加了专利公报上公告的内容。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删除了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的要求,增加了“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公告内容。这主要出于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优质更便利服务的考虑。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许可备案进行了调整,并取消了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这是根据专利法的修改作适应性修改。

  根据实践增加了不予备案的情形以及备案后的撤销程序。这主要是从完善备案制度、规范备案行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记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在修改过程中,吸收了哪些来自社会的建议和意见?

  姜丹明:意见征求期间,社会公众积极踊跃地对本草案提出了若干建议和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这些意见和建议后,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和讨论,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例如,草案规定,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有意见提出,该规定对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极为不便,建议参照提交专利申请的形式。为方便外国当事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我们接受了这一建议,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修改为“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记者:很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在中外企业之间发生的,请问在这方面修改有何考虑?

  姜丹明:备案办法的修改对内外资企业的意义,我们认为是完全相同的,那就是促进专利权的运用与实施、维护许可双方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由于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其无法像有形财产一样被“占有”,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也无法像有形财产的出租一样容易被当事人和公众知悉,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并予以公告,以明确许可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争议。同时,许可合同备案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全面掌握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一些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早,对专利实施许可备案比较重视,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较多。当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各类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的提高,我国国内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的备案也越来越重视,申请备案的也越来越多。

  记者:近年来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哪些趋势?统计数字上是如何体现的?

  姜丹明: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量稳步增长。以2008年和2009年为例,备案数量分别为8382件和12403件。同时,中国当事人作为许可人的比例在不断提高,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别为69.6%、96.5%、98.3%,这也充分表明我国单位和个人运用专利权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专利技术产业化水平日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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