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往上的追责惯例该变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4 10:3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作者: ■本报评论员李富永
发生在温州的列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40人死亡、200多人受伤。尽管这样的灾祸很惨烈,但根据上海铁路局局长安路生宣布的初步调查结论,再根据以往30多年来同等级的重大事故责任人处理惯例,笔者隐隐感到:最终的追责很可能会是轻描淡写,让全社会大跌眼睛,充其量判一两个小人物几年徒刑了事。
先说第一个根据——
全国人民都已经注意到了,关于事故直接原因,安路生指出是由于“信号设备在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因此遭雷击发生故障,导致本应显示为红灯的区间信号机错误显示为绿灯;其次是温州南站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敏感性不强”、对新设备关键部位性能不了解,没有意识到信号可能错误显示,没能及时有效发现和处置设备问题。
简单而言,事故原因就是简单的这么两条:一是产品设计有缺陷,一是调度人员头脑迟钝。
这样一来,追责很可能就不了了之:产品设计水平不高,你能把他怎么样?自古至今,在中国的刑法中,从没有听说有“技术水平低”这一条罪。你也只能骂他一万遍“傻”、“蠢货”;至于调度人员头脑迟钝,也是同样的道理。没听说有“笨”罪。所以你充其量将他开除了事。除非你不按法律办事。
我不怎么懂法律,也许法律上有罪类可归,只是我自己不知。我相信司法机关只要想办案,有的是办法。所以但愿我的第一个根据是杞人忧天。但我的第二个根据就不是我想象乏力了,而是客观规律,是历史经验——
我查阅资料发现,自1978年来,中国铁路先后发生了10多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在追责方面有个规律:只判小人物的罪,要么是司机、要么是调度员,总之都是末梢上的小不点,从来没见哪个领导干部被判刑,即便是科长级别的领导都不会判。但在中国,谁都知道这并不算什么。换个时间,换个地点,又换个别的官当去了。
唯一的貌似的“例外”,是2008年4月28日的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该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原济南铁路局常务副局长被追究刑责。但在“判刑三年”的同时,却“缓刑三年”。判决文书上就敢这样公然滑稽,连换个时间、换个地点都不用。
在轻描淡写、避重就轻的判决背后,是铁路系统“自查自纠”、“儿子审老子”的司法体制和模式。铁路有自己的公检法机构,公检法机构官员由铁路上级任命。于是就出现了“刑不上大夫”现象。
中国铁路追责“刑不上大夫”,外国是否也是这样?不是。不但不是,还恰恰相反。最近,日本法院对2005年神户城铁脱轨事故责任人进行审理,受审的恰恰是事故单位西日本铁道公司的“一把手”——前社长山崎正夫,而不是事故列车的当班司机。检察机关对山崎正夫起诉的罪名是“业务过失罪”,要求法院判他3年刑。
按照中国铁路事故的判例,2005年日本神户城铁脱轨事故当班司机是跑不掉的,判了他一了百了,足以抵挡众口。因为他在拐弯路段超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日本不是这样。日本追究“一把手”山崎正夫的责任,是因为他没有将弯道及时纠正,因为他的公司追求“准点”,致使司机在晚点的情况下开快车追时间。是事故的根源。
反观中国铁路,类似山崎正夫这样的“业务过失”随处都是:国外培训高铁司机至少3个月,中国领导“死命令”司机10天就要出师;国外的高速列车要经过3到5年的实际运行试验才能投产,而我国时速380公里的高铁只研究了一两年就开始批量生产;在温州失灵的铁路信号CTCS系统,在国外起码需要10年的开发周期,而在国内研发不到3年,领导就强令上马运作。
可是,这样的“业务过失”在我国不但不是责任,反倒是责任人振振有词自我辩解的理由。根据我的印象,中国至今似乎还没有“业务过失”这样的罪项。他再不负责,他再“看油瓶倒了不扶”,都不属于犯罪。
日本的大人物山崎正夫因“业务过失”被入罪,中国铁路事故频仍,从来没有领导如此担责。以前没有,今天会有吗?以前出了大事故,也声称要“严肃处理”、“依法严办”,可最后又怎样?这样的局面还要持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