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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法能拍死蚊子(法眼)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9 01:32 来源: 国际金融报

  

  

什么法能拍死蚊子(法眼)

  【新闻背景】

  2.7万个防蚊闸

  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将于2011年8月12日至8月23日在中国深圳举行。据《深圳商报》报道:大运保障区域“四害”孳生地调查及“四防”设施安装工作已完成,共安装了防蚊闸2.7万个,毒鼠屋3.3万个,防蚊孔贴7万多个,安装率达100%;对大运会正式比赛场馆、训练场馆周边2000米范围内保障区域进行了全面清理,“四害”密度正逐步降低;成立了三支应急消杀队伍,负责大运期间病媒生物控制应急工作。

  大运会安装防蚊闸2.7万个的新闻细节让我记起前些天在某著名科普杂志上看到的一则讲“没有蚊子的国度”——新加坡短文,文中说“新加坡立法不允许街道有积水”,如果连续几天有积水必受处罚。

  查阅新加坡的相关资料,知其深受登革热爆发之苦,畏蚊如虎,因此出台了《病媒生物防治及杀虫剂法令》。新加坡的规定实际上不是个案,香港特区也有,其《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27条“对相当可能导致蚊子孳生的水及物品的管制”,以1800余字的篇幅为政府如何清除孳生蚊虫的积水提供了法律依据,较之新加坡,规定更细。

  看完这些,就准备找点资料给立法机关提建议,希望内地也出台类似法规。做了个法律检索,入眼的全是各地的“爱国卫生条例”和“除四害管理办法”。原来这些咱也有。除了各种立法,还有相关的组织——从全国爱卫会到乡镇的爱卫会、爱卫办,是除蚊(“四害”之一,现在管这个叫“病媒生物”)的主管部门,从1952年到现在都快有60年的历史了,比新加坡建国的时间都长。

  说实话,对这些条例和办法,我很有满足感,毕竟它们“填补了法律空白,完备了法律体系”。可是这些规定这些年来虽然不断修订,但仍不能摆脱“宣传鼓动”的风格。给行政机关的权力看似很大,但由于无具体操作办法,在现在的法治环境下,几无实施可能。如某直辖市的“除四害办法”规定:除四害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单位和住户应严格控制和整治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将蚊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若违反该规定,将面临警告、责令整改乃至罚款。对比一下新加坡相关立法,其第15条规定:(1)任何人都不允许制造、引起或允许任何能够孳生及容留病媒害虫存在的环境;(2)任何人都应遵从署长及被授权官员为防止或清除上述环境而发生的合理指令;(3)这些指令可以给房屋、船舰或飞机的主人或占有人以及呆在里面的任何人,包括其代理人及雇员;(4)在执法中发现在任何房屋、船舰或飞机有能够孳生及容留病媒害虫存在的环境,如没有相反的证据,即可推定其主人或占有人是“制造、引起或允许存在”。同样的内容,新加坡的规定多层次展开,严谨周密,可供执法人员区分识别。相较之下,我们某直辖市的规定更像是倡议书。

  把法律制定得像倡议书可能造成两种后果:执法人员要么不知所措,如老虎吃鳖,无从下嘴;要么会肆意妄为,随心所欲。我相信,国人并非没有能力制定一部好的法律,有时把法律制定得粗一些可能是不得已——没有依法行政的经验,对现实的复杂性预计不足,又或为了保持法律的弹性等原因;而有的法律甚至可能只是宣示性的,因为我们的行政机关在有法律之前早就能独立履行相关职责,但毕竟这与现在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差距。依法行政虽不是有一部法律即可,但倘没有一部好的法律,以致执法人员乱作为或不作为,就得不偿失了。而且也只有把法律制定得像法律,才可能将国家与社会层面各种灭蚊资源有效调配起来并形成长效机制,而不是仅仅托大运会、城运会或奥运会的福啊。

  还有一个问题也值得思考,与新加坡及香港的规定不同,内地各地并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有权强行进入家庭住房清除蚊子及脏水。表面上看,也没有这样的必要,因为尚无证据证明有人喜欢被蚊子咬。那么,为什么我们没有相应的规定呢?我想,最重要的原因还在观念方面,立法者可能认为,一般民众会觉得“养蚊子”的危害不比刑事犯罪,由此让执法者为蚊子闯民宅会激起民怨。蚊虫小问题,民怨大事情,难怪立法者有些缩手缩脚。的确,我国大部分地区并没有因蚊子的传播导致恶性传染病的大暴发,在公与私较量的天平上,缺了这么一块重要的砝码,公权力也不能再端精英的架子,只好随大流了。那么法律的进步又要以灾难的发生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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