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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帽子交易首定罪研报监管待整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3 01:41 来源: 中国经营报

  许浩

  由“股市名嘴”到“股市黑嘴”,汪建中并非是第一人;但是他却是为此而获罪入狱的第一人。

  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对备受关注“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终于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5亿余元。

  这是国内首例因“抢帽子”交易被追究刑责的案件。法学专家认为,此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规范证券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师的行为,解决“黑嘴”泛滥成灾的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黑嘴”的罪与非罪

  8月11日,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已经通过北京二中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汪建中的上诉请求有两项,一是撤销此前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二是依法宣告汪建中无罪。

  从“名嘴”到“黑嘴”,利用“抢帽子”交易牟取暴利的,汪建中并不是第一人,却是因此获罪的第一人。所谓“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先买入证券,然后向他人推荐买入相同证券,随后在证券上涨后卖出。

  2008年5月,国家审计署在对中信证券进行例行审计中,发现其名下的一个营业部中有7个账户存在异常交易,经调查初步认定一些账户与汪建中有关。随后,审计署将此事上报国务院,同时建议证监会立案查处。国务院批准由证监会对此案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证监会发现汪建中的操作手法是,先大量购入股票,然后利用首放公司及其个人的影响力,在媒体上推荐该股票;等到股价上涨时,再全部卖出。根据证监会的统计,在首放公司发布推荐股票报告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

  证监会认为,汪建中的行为是新型的操纵股市行为,并首次引用《证券法》中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做出行政处罚,开出史上最大一笔罚单。没收汪建中超过1.25亿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对汪建中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汪建中于2008年11月被北京警方拘留。随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汪建中成为了第一个因发布咨询报告操纵市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2010年10月28日,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这是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首个案例,相关法律条文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历时一天的公开审理中,控辩双方对汪建中股票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进行了激烈争辩。根据检方起诉书,汪建中在担任首放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汪建中当庭表示:“认罚不认罪。”他认为荐股行为是通过公司7个分析师研究商议后决定推荐的股票,并非个人行为。其律师高子程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高子程提出了三条辩护意见,第一,汪建中是个人通过短线交易模式买卖证券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第二,汪建中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未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不应作为犯罪处罚。第三,即使汪建中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向证监会、朝阳公安分局主动投案的行为亦构成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2011年8月3日,北京二中院对本案一审宣判。法院并未采纳汪建中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汪建中实施了以“抢帽子”交易的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对此判决,汪建中当庭表示“判决太重,无法接受”。他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肯定地说“要上诉”。在上诉状中,高子程除了陈述一审时的三条辩护意见外,还特别强调,汪建中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能力。涉案股票是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超级权重股,其流通量值动辄数百亿,其价格波动只能根据市场大势由其内在价值规律决定,实践中任何机构都无法操纵。北京首放更无实力操纵。

  如何破解利益链

  对于汪建中罪与非罪的争议还将继续,有待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学专家认为,相对于汪建中罪与非罪,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规范证券市场,消除黑嘴寄生利益链条。

  从事证券分析师多年的张明认为,汪建中案出现的并非偶然。首先,股市中的一些散户,由于自身的专业知识有限,存在着盲目投资等弱点,需要专业人士指导。其次,中国股市在经历了自2002年起多年低迷的行情后,很多散户对专业分析师的报告更加看重。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证券市场对于证券分析师的监管存在漏洞。以汪建中案为例,汪建中用自己的名字开立多个账户,长时间进行大额交易,却是审计署先发现的线索,再移交证监会查处。如果证监会严格监管,汪建中的交易所可以在第一时间查处关联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汪建中案暴露出中国在证券分析师有关利益冲突规范机制上的缺失。在美国的《公平信息披露法》、《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以及香港证监会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要求证券分析师、经纪人和交易商在研究报告公布的同时,披露已知的和应当知晓的利益冲突事项,包括分析师本人是否购买报告中所提及的股票或债券,或是否从相关的证券发行公司获取了利益。但是在中国现行的《证券法》中并未涉及到证券分析师有关利益冲突的披露规定。

  “在当前的证券市场环境下,汪建中并非个案,机构研报不但报出造假、抄袭、乌龙的丑闻。如果缺少规范和监管,仍难以杜绝汪建中案的再次发生。”刘俊海说。

  值得关注的是,即使2008年5月证监会开始对汪建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后,并未促使证券市场里的机构报告得到彻底的整肃。

  仅今年近期以来虚假研报就不断发生,从中国宝安 “石墨门”到宁波联合 “被锑矿”,再到中信证券 “2200元天价涪陵榨菜”事件,一向以“独立、客观、专业”著称的研究报告却频频 “内容失真”。

  代理汪建中的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的张远忠律师认为,汪建中一审获刑意味着,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研报市场混乱的危害性,开始着手严厉整肃。但是,仅仅依靠刑事处罚还远不够。

  “刑事处罚属于事后处罚,要从源头上堵住漏洞,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同时启动股民民事维权渠道,多管齐下才能治标治本。”张远忠说。7月25日,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张远忠认为,汪建中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对民事赔偿有利。

  “刑事判决中认定了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事实,这将会提升民事赔偿增加胜诉几率。”张远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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