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行:协议不是霸王条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3 01:42 来源: 中国经营报庞华玮
此前,媒体报道称新星化工冶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化工”)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新星化工与建行深圳中心区支行签署了4个合同:除了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外,双方还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账户管理协议、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其中,账户管理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两份合同涉及向建行多交贷款利息之外的97.2万元。
“这类协议在银行贷款中很常见,”一位银行业人士坦言,“这是银行中间收入的重要来源。”
尽管这类协议被指是“霸王条款”,但大多数贷款人就如新星化工董事长陈学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当时为了能贷款,这两份协议的细节他清楚,但无法追究。
除了以上两份合同外,双方争论焦点在于“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建行或将对上市在即的新星化工拥有3%比例期权,涉及到新星化工2688.82万元股权利益。
新星化工3%的期权是什么概念?《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深圳工商局获知,2010年,新星化工完成了一次增资,7000万元共计增资新星化工7%股权,目前,这次增资活动已经完成了验资,也就是说7000万元对应新星化工7%股权在2010年已经成为新星化工的公允价值。
以此计算,这次事件中,3%股权对应的价值在2010年为3000万元,而据新星化工财务总监卢现友表示,目前公司已经启动IPO事项。可以预见,在今后的两年内,由于新星化工的IPO,这3%股权将获得更高比例的溢价。
“上市前融资活动中,像新星化工这样的拥有自有优质矿产并成为全球铝钛硼行业龙头的企业,获得数倍甚至十倍以上溢价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如果在创业板或者中小板上市,资本市场能够给予的市盈率会在40倍左右,这就意味着,3%的股权市值可能高达10亿元以上。”某券商投行人士认为。
新星化工的反悔被银行业内人士认为违反契约精神。一家城商行对公业务部的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与银行签订这种“城下之盟”,其实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企业在急需扩张时,为了取得关键性的融资,即使出让部分股权也是合理且经济的,更何况仅仅是期权。“现在的问题是企业一旦渡过难关,就不想履行协议。”该总经理如是说。
深圳建行在对外声明说,这项期权“协议条款均经过合法合规审查,不存在霸王条款,也从未提及贷款,与贷款合同无关联关系”。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关键的问题是“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签署方只有建行与新星化工及其公司董事长,并没有第三方投资机构。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从法理上来说,银行与企业签订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支持。银行为规避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来持有期权和行权,这涉嫌以合同掩盖非法目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被判无效的可能性很大。” 一位某广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针对备受指责的期权业务,近日深圳建行的声明指出:“深圳同业也已先于该行推出该类业务。”
深圳建行的最新数据,截止到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发放深圳市总商会创立的“互保池项目”中的互保金贷款99户,其中与该行签署了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14户。
8月10日,记者就“银行指定第三方持有企业期权是否合法”采访深圳建行,深圳建行拒绝回答:“目前仲裁正在审理中,我行不想再让事情扩大、发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