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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从“纳霍德卡号”学起?(听他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5 01:32 来源: 国际金融报

  

  ■ 本报记者 王丽颖 实习生 李柯达

  

救灾从“纳霍德卡号”学起?(听他说)

  1997年1月2日凌晨,满载1.9万吨重油、开往俄罗斯远东的俄籍油轮“纳霍德卡”号在距岛根县隐岐岛东北一百多公里的日本海上断裂失事。其船尾部分的储油舱破裂,重油泄出而沉入海底,而船头部分却仍载着重油在海上漂流,随后在日本著名的观光胜地福井县坂井郡附近触礁,6240顿重油从撞坏的油舱中流出,导致从岛根县到石川县的6个府县300公里海岸,均受到泄漏的重油污染。据媒体报道,当时渔业及旅游业损失超过百亿日元。

  自救机制从此诞生。值得庆幸的是,当地30万居民在事发后开始自救。不过,当时政府在1月10日才设立非常灾害对策总部,被媒体痛贬为延误时机。

  痛定思痛。1999年,《油污染损害赔偿保障法》在制定了24年后获得修订。同年,日本政府及海上灾害防止中心向被告发出诉讼请求。日本国土交通省信息显示,2002年,和解方案出台,被告方最终向日本政府及当地渔业、旅游业等相关个人及团体支付了261亿日元。

  此次事件之后,日本开始加强类似油轮泄漏事故的监督体系。该体系主要分为事故防止对策体系、应急对策体系以及事后对策体系。其中,事故防止对策体系主要针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监控;应急对策体系是该体系的核心,由法律制度规范、危害预防与消除、除油设备的储备以及情报收集汇总等四方面构成;事后对策体系主要涉及事故的赔偿问题。

  事实上,日本的《海洋污染防止法》及“防灾基本计划”均因为“纳霍德卡”号事件获得了相应的修订。前者大量条文涉及海上污染;后者则以此为契机,加入了针对原本被忽视的人为灾害的防治条例。值得学习的是,日本在消除船头带来的重油污染之后,仍花费极大力气检测沉入2500米海底之下的船尾部分。日本海洋开发研究机构(JAMSTEC)每年一次,派遣深海探查艇确认沉船及油舱的现状。

  “3·11”大地震和海啸导致福岛核电站发生泄漏事故后,日本全民自救和政府对肇事者东电公司的处罚都让世界刮目相看。他们就是从一次次惨痛的教训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不管是应急还是赔偿法律,都有依据。臭名昭著的东电公司最终变卖资产赔偿当地渔民,以及提高核电站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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