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评论]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别太乐观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8 06:16 来源: 时代周报本期主持 沈彬
8月15日,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刊载在最高法的官网上,同一天媒体报道了这一事件,并引发国人很大的憧憬,认为这开启以司法审查推动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之门,使公民能拿起法律武器,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得到司法救济。
这个司法解释,有学者解读为:这是与今年上半年中央政府力推的“三公”经费公开相配合,不至于司法“单兵突进”,让其他部门太难堪。这个时间点的选择,展现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智慧”—在水到渠成的情况下,以司法杠杆推动社会进步。
2008年5月1日,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为普通公民向政府问政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抓手。但“驯服公权”注定不是一蹴而就的。比如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后的2009年,就有公民依《条例》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公开预算,财政局的正式答复居然是:政府预算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对外公开。
新中国长期以来按计划经济运行,有所谓保守“国家经济秘密”的传统,而且长时间里绷紧着“阶级斗争”的弦。1951年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就规定:“国家财政计划,国家概算、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都是国家机密,把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当成国家秘密的,世界上找不出几个。但这就是我们现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本土资源”。
即便进入市场经济时代,政府也是“理性经济人”,也有自己的“趋利避害”,没有人喜欢被人监督着。政府部门难有主动信息公开的动力的。什么能公开,什么不能,如果由政府自己说了算,那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它肯定愿意说那是国家秘密而不公开,公安是这样,财政也是这样。所以才需要有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帮公民砸开这道“玻璃门”,这也是这次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意义所在。
其实,个人对最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能多大程度上救济公民的知情权,多大程度上遏制政府信息的不公开,持谨慎态度。关键在于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有信心和权威审查政府的信息公开吗—特别是“敏感”问题上?
就在媒体报道最高法这个司法解释的当天,《中国青年报》报道了黑龙江多起民告官案子,基层法院以黑龙江高法的内部文件、领导讲话为由,拒不立案。这恐怕更能说明中国的现实:一个连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企业转制的案子都不敢接的法院,敢审政府信息公开的案子吗?
美国1966年通过《信息自由法》,成为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典范,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借鉴了其中规定。但美国法院是有司法权威,督促政府信息公开的。比如,著名的水门事件中,特别检察官向白宫发传票,要求尼克松总统交出白宫内部讨论掩盖水门事件的录音磁带。尼克松认为自己依《信息自由法》享有行政特权,不用公开这些信息。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法院直接判决总统必须交出这些磁带,这个判决最终也导致尼克松的下台。
再比如,9·11事件之后,美国通过了《爱国者法案》授权政府去调查公民的图书馆借书单、跟踪电话、电子邮件,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马上就向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申请信息公开:你们查过多少次美国公民的电话、电子邮件?两个月之后,政府没有公开这一信息,ACLU毅然向法院起诉。
以上两个政府信息公开的案子,在中国无异天方夜谭。所以不要指望一纸司法解释就能改变什么。政府信息公开,只是公民问政的第一步,是需要决策层、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舆论和公民之间良性互动,才能有所推进的。让人欣喜的是,我们看到了中央政府的“三公”预算的公布,我们也看到了质疑广州地铁装修工程的“举牌哥”、质疑光亮工程的“拇指妹”。也许下一步,他们不用举牌送皮球鸭梨,而是直接去法院起诉了。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