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部门:开征教育附加有法可依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9 03:18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郭一信 曹璐
在地方财税部门看来,近日备受争议的北京开征教育附加,并非无法可依。
8月16日,财政部公布批文,同意北京对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要求收入列入收支两条线,相关资金需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
针对近日人们对于“财政部绕过人大自行开征税”的争议,财税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教育法》早有第五十七条规定,省和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此次北京开征教育附加只是根据财政部之前的要求进行调整。
为保4%的教育投入承诺?
广东省财政厅科教文处的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关于教育方面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1986年《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要求全国统一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以及根据《教育法》开征的教育附加两种。
其中前者是全国性政府性基金,按统一标准征收,2005年时其征收率全国统一修订为“三税”的3%。而教育附加则属于地方性基金,各地此前也并无统一标准。
据记者统计,此前大部分省市征收标准都在1%-2%之间,如江苏、广西、安徽、山东、新疆、内蒙古等省份此前按照“三税”的1%计收,广东、湖南此前则为1.5%,还有一部分省份如江西、浙江等一直以来征收标准都是2%。此外,北京、上海等一些发达地区此前并没有开征教育附加。
对此,2010年11月财政部发文《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统一标准按地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的2%征收。对于上述此前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和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均要求重新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方案,由财政部审批统一开征教育附加。
《通知》发出之后,各省纷纷开征教育附加,除了北京之外,上海和广东也分别在此前1月和3月上调了征收标准。但实际上据记者了解,统一全国标准并没有在上述日期前全部完成。截至今年7月,还有一小部分未达标省市未上报完成相关的调整方案,如宁夏目前仍未开征教育附加。
显然,目前各级政府正在加速向教育经费占GDP4%的标准线全力冲刺中。而此次统一上调标准至2%,无疑成为各地政府为保证4%教育投入承诺兑现的新砝码。
据统计,此次完成教育附加统一之后,加上此前全国统筹按“三税”的3%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相关教育收费的比例规模实际上已经达到了“三税”的5%。而按照上半年“三税”收入规模23342.85亿元,两项教育政府性基金共能为“向4%冲刺”目标提供1167.14亿元的助力,占上半年GDP的0.5%。
外来务工子女有失公平?
在两项基金的使用上,上述财政部门人士表示,此前3%的教育费附加为全国开征的政府性基金,其中一大部分由全国统筹安排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等。
而此次调整的2%的教育附加则为地方开征,在使用上的可支配度也较大,各地具体情况不一。上海市财政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上述两项基金在使用和投入领域上,并没有进行明显区分。
广东方面则对两者的使用范围进行了区分,表示此前全国统一开征的3%教育费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而今年上调的教育附加,则将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目标,具体包括普及和扩大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规模、保障教改中心任务的完成等。
而对于目前教育附加地方上较大的自由支配度,业内质疑,许多外地户口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了教育附加费用,但却没有享受到平等的教育公共服务。此前北京刚刚关停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和新开征的教育附加,即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汪德华认为,附加税虽然以专项税的名义征收,但是最终的确并不一定能够落到该项目上,因为税收很难做到专款专用,“现在财政应当研究的是怎么分配这笔收上来的教育附加税,比如向在北京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倾斜,以此来保障公平。”
对于公平问题,部分地区尝试亦在寻求相对公平的处理办法,广东即表示,对于省内各地征收的教育附加,将按照三七分比例进行省与市县的分成,其中三成收入由省级安排相关的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其中一大部分将主要重点对于省内14个欠发达地区进行补助。
另一方面,广东财政厅也拿另外一部分出来对珠三角的7个发达城市,按照其上年向欠发达的14个地区招收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数量,来确定对7个市奖励专项资金,以鼓励欠发达地区学生能够享受到发达地区教育资源,保证基金使用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