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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之策关键在落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2 00:3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本报评论员阮修星

  国家发改委日前对外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清理规范相关领域准入条件,不得针对民企和民间资本在投资金额、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同时要求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企要一视同仁,在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利用金融工具融资等方面要考虑和支持民企诉求和利益。

  长期以来,民间投资在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难以获得平等的市场准入和贷款、税收等优惠待遇,不时遭遇“三重门”(即:“铁门”——完全被排斥在外、“玻璃门”——看似可进却被行政审批的高门槛高标准阻挡、“弹簧门”——进入后又被非市场因素“弹”出来)。虽然国家为此先后制定了新、旧“36条”等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多个文件,但各地执行效果并不如人意。特别是在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这种现象尤为严重。

  新印发的《实施意见》再次表明,在当前国内国际复杂的经济形势之下,国家迫切需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激活经济复苏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这盘“棋”。同时也从另一方面佐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颁布之后的实施效果并不甚理想,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力推动惠“民”政策的贯彻与落实。

  相较于电信、石化、社会公共服务等垄断企业把控多年的行业,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资本相对处于同一起跑线,这无疑是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一个比较好的领域和突破口。《实施意见》对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准入、鼓励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增强了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的操作性。若能不折不扣地予以实施,相信长期游走在实体经济之外的民间资本,不会嗅不出难得的市场机会。

  不过,《实施意见》对于民间投资的支持和鼓励,很多仍然是一个很宽泛的规定。从文件中我们没有看到诸如国家在保证保障房建设的任务和进度时,所提及的时间表和追责制度。这难免有点让人担心:各地、各部门在对《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上,是否会重蹈新、旧“36条”实施后所遇到的现象和问题?这肯定也是许多民间资本持有人的顾虑之处。鉴于此,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对此能够制定一系列的应对之举,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能够不折不扣地实施,给民间资本持有人吃下一颗定心丸,实为民企之幸、中国经济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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