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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救人”为何变“撞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4 16:39 来源: 财新网

  天津许云鹤案一审缺乏理据,二审应“伸张规则,不宜调解”

  【背景】2011年8月22日下午,被称为“彭宇案第二”的许云鹤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2009年10月21日,天津人许云鹤驾车行驶在在该市红桥区红旗路上,发现前面有一老太太横穿马路时摔倒,许就停车把此人救起。但此后,年近70岁的王秀芝自称被许驾车撞倒,而许称自己是主动停车,下车搀扶,是助人为乐。

  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必然会受到来往车辆的影响。”法院由此判定许云鹤负有40%的赔偿责任,约10.8万元,这引起广泛争议。

  此后,许云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仅凭逻辑推断,能否做出有罪认定?在并不严谨的推断下,判定被告承担“可能惊吓他人”的责任,是否过于轻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认为,许云鹤案应“伸张规则,不宜调解”。一审法院以原告诉“不排除被吓可能”作为许云鹤承担部分责任的理由,缺乏法理依据,应予纠正。同时,应借纠正此案弥补南京“彭宇案”对社会良心的损害。

  何兵指出,从目前公开的证据来看,许云鹤是否驾车碰撞原告,事实认定不明。根据《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的描述,“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也就是说,根据痕迹鉴定的结果,无法得出明确结论。这个结果既不能说明受伤者陈述属实,也不能说明被告许云鹤辩解属实。

  首先,中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证据规则已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基本的举证责任制度。

  根据该举证规则,原告王秀芝主张许云鹤撞到了自己,就应当举证证明。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许云鹤撞到了自己,因此从证据上,应当推定许云鹤没有撞王秀芝。

  其次,天津当地法院一审判定,无论机动车与王秀芝是否发生接触,王秀芝倒地都必然受驶来车辆的影响。法院由此推定王秀芝倒地与许云鹤驾车存在因果关系,这样的推论“是无稽之谈,有违法律的严肃性”。

  何兵同时表示,由于事实难以认定,因此并不排除被告许云鹤的确驾车碰撞原告并导致原告倒地受伤的可能性。目前看,原告并不能够给出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但如果判决被告免责,也有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

  他指出,天津“许云鹤案”与2008年南京“彭宇案”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被告一方声称“好心没好报”,也同样事实难以还原、认定。当年,彭宇案最终在公众的巨大争议下,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以撤诉告终。

  尽管此后双方三缄其口,但该案的结果依然对人们有不良影响。此次许云鹤案,一审法院再次用含糊的措辞做了软弱的推理,采取了“和稀泥”的方式,由被告和原告各自承担部分责任,这样的做法是不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案不宜调解,应当伸张规则”。■

  (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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