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布水质信息可罚款 四川规定被指于法无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4 17:01 来源: 财新网《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规定,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违者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被指于法无据
【财新网】(实习记者 王箐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8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9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情况。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四川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该规定还明确:“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龚如山在解释说,此前有人在网上和手机上发布消息称成都市水质不合格,致民众排队买水。所以此次修订《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时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擅自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行为的处罚进行首次规定。
近年来四川发生多次较为严重的水污染事件。2004年四川化工和东方红纸业非法排污导致的沱江水污染,该事件导致上百万人断水,造成超过3亿元的经济损失。2011年7月,又发生松潘县境内一电解锰厂尾矿渣流入涪江致使涪江江油、绵阳段水质个别指标超标的水污染事件。在这种水污染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制定这一立法,限制水质信息的自由流动,对单位和个人发布水质信息进行威慑,引发舆论广泛质疑。
据财新记者了解,龚如山所指“有人散布成都市水质不合格消息,致民众排队买水”事件,发生在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当时有人在网站发布网帖,一则指由于地震导致大量人畜死亡,岷江水质已经遭到尸源污染,另一则将当年5月14日凌晨在都江堰蒲阳镇发生的一起火灾事故传为都江堰化工厂爆炸,称成都水质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当日,成都确实出现了大规模的抢购饮用水的情况,而事后散布谣言的三人也都被抓获并且进行了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何兵教授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立法规定中并没有说“擅自发布”的是真实还是虚假的水质信息,真实的水质信息本来就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既然不是国家机密,那么就应当允许单位和个人自由发布和传播。如果发布的是虚假的水质信息,那么就应该属于治安和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完全可以依法制裁,不需要再纳入这一地方立法的规定。2008年成都水污染“谣传”的事件也佐证了他的这一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也认为,《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的这一规定存在严重的问题。对于单位和个人发布与公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水质信息,不应该制定这样的法律威慑。发布水质信息并不一定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对这一行为进行10万到30万的高额罚款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