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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并重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5 01:22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诞生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在经过1996年的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对其启动了第二次“大修”。这次“大修”为法学界内外高度重视。

  这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补充的条文较多,修改的面较大。修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以及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

  从草案的规定来看,包括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被告人近亲可拒绝作证,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均有体现。透过这个草案可以看出,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确实是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为目标。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正在摒弃过去那种单纯惩罚犯罪的观念,而转向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这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作了首次大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过于概括,更多是原则化而缺少具体法条指导,这使得在实践当中约束效力有限,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过去若干年间,类似“躲猫猫”等现象迭出,以及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的发生,暴露出刑事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修”,可谓势在必行。

  总体来看,本次修改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令人印象深刻。其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贯彻其理念;其二,下大力试图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其三,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作用。在此之外,健全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等,亦可圈可点。

  无罪推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维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正当程序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但遗憾的是,近年间,一些司法机构在办案过程中,从有罪推定出发,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无从得到保证,导致的冤假案件并非个案。无罪推定原则需要在修法中得到确立和保证,这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目标。

  众所周知,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侦查破案的方式,但多年来,反倒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做派似乎更深入人心。以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在各地并不少见。刑下常常有冤屈,刑讯逼供常常逼出冤假错案。改变这样的现状,仍需要法律制度来保证。

  尽管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以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但这一精神在未实质进入刑事诉讼法、缺少细致规定的情形下,仅靠“强调”实在难以阻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这次的修法,在此方面着力较多。

  此外,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作用,是本次修法的另一个亮点。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时常常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至今仍然较为突出。总体来看,刑事辩护的环境不尽理想,不少时候律师的作用难以发挥,控辩力量对比有进一步失衡的可能,这使得辩护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常常难以到位。可以说,如果不能实现控辩力量的基本平衡,那么这样的辩护制度就是有漏洞的,就可能伤及无辜。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之法,是操作之法,法律制度的完善将推动法律实践层面的重大进步。毋庸置疑,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大修”,对于修复执法漏洞、重建司法威信,乃至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意义是明显的,也与刑事诉讼的现代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大方向相吻合,并更多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过去,司法执法的不当、司法行为的不尽规范,影响了法治水平的提升,直接牵涉社会的公正。以修法来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避免类似“躲猫猫”丑闻的继续发生,功莫大焉。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之后,逐步转向“有法必依”,同样任务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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