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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法律地位亟待明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6 10:2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8月26日讯 近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办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在天津召开。众多租赁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丛林在介绍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经历的同时,还大力呼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能够尽快出台,并得到了与会者强烈的反响。

  

丛林: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法律地位亟待明确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丛林

  金融租赁业发展迅速

  

  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其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兼有融资、投资、贸易、资产管理的功能,所以自产生之日起,便迅速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备受企业和投资者的青睐。

  据丛林介绍,国务院从2007年批准试点以来,目前全国的金融租赁公司为17家,截止到2011年6月末其总资产已达到4164亿,实现营业收入141亿,净利润31亿,分别比2007年同期增长了29倍、118倍和95倍,和国务院批准试点前相比有了巨幅的增长。目前全行业实收资本合计达到了近460亿,拨备覆盖率达到了322%,整个行业资产状况良好,金融租赁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已经日益显现。

  租赁登记法律地位急待明确

  丛林同时表示,虽然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内发展迅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租赁的优势在我国还远没有发挥出来,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之一就是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尚未明确。

  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并列的融资方式,这和融资租赁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特点是密不可分的。但融资租赁本质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物权法》未设立普通的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其有关善意取得制度和有关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解决规则的规定,使得出租人所有权的维护受到一定的限制,物权保护程度不够充分,影响了出租人所有权的实现,这一点制约着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

  租赁公司一直在积极寻求物权保护的有效途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2009年建成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现在已经成为向社会公示租赁物权利的权威渠道。该系统吸取了国际经验,按照先进的公示理念,准确记录了登记人提供的所有的信息。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公示和确定优先权,访问和查询也非常便捷和高效。据银行业协会了解到的情况,到今年7月末,全国大概一半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和外商租赁公司累计登记了3万多笔,查询8千多笔,这说明公示系统已经有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力。

  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效力在实践中能否得到认可目前尚无定论。丛林号召同行业和金融机构能够积极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查询,使得融资租赁登记具有广泛的公示性,通过广泛的实践,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同时,丛林呼吁,希望尽早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希望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能够尽快得到监管机构、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明确认可,使得融资租赁登记真正成为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手段

  背景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简称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动产融资登记方面,征信中心目前已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简称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简称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两个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其中,应收账款登记系统是征信中心为履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赋予的登记职责而建设的电子登记和查询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是征信中心根据融资租赁业界需求,为解决融资租赁的权利登记公示问题,而依托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建立的登记系统,于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两个登记系统均通过征信中心的互联网官方网站提供服务,网址是www.pbccrc.org.cn。

  (责任编辑:王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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