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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钢:房产证加名应征税吗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6 19:37 来源: 财新网

  产权证加名不属交易行为,对其征收契税,理由并不充分

  【背景】8月23日,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不到半月,南京地税部门推行“房产证加名征税”新政策,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如需加名,加名一方作为产权所有者,需要交纳3%的契税。

  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视为赠予行为,征收3%的契税。而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增名则不需缴纳契税。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征收3%的契税,这对房产所有人而言,无疑是一笔数目不小的负担,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南京。北京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称:“最近两天,有很多北京市民到场询问北京是否会有类似政策出台。”

  有南京媒体援引当地税务部门人士表示,婚前购买房屋加名收税的政策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作为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订税收政策。目前,除了南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契税。

  那么,对婚前购买房屋产权证加名征收契税,应当如何看?这种征税,是否合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研究员孙钢认为,契税属于地方税,针对交易环节征收。由于相关法规不够严密,目前,对婚前购买的房产证加名,征收契税,地方政府及其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他指出,对婚前房产产权证加名,并不属于交易行为,对其征收契税理由并不充分。

  现行《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孙钢指出,根据此条例,婚前购买房产如有赠予行为,应当征收契税。但是上述条例说“应当征收“,并不代表一定要征收。而家庭成员之间的产权赠予,并无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征收契税的依据并不充分。

  他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及其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有些地方政府把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加名视为一种交易行为,因而征收契税。这种做法虽然并不违法,但理由并不充分。

  孙钢指出,房产证加名,一般是把该房产由一个人所有变成两个人所有,由一个人的独有变成两个家庭成员共有,这是家庭内部事务,并不属于交易行为。一般来说,不属于交易行为的征税依据是不够充分的。

  他认为,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契税应当对交易环节征收。2004年,国税总局曾以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指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上述财产继承行为,一般体现在直系亲属之间。按上述文件,父子之间的继承可以免征契税。而房产证加名等夫妻之间的赠予行为,却要征收契税,是违背上述文件精神的,缺乏充分的理由。

  孙钢称,虽然某些城市已对房产加名征收契税,但目前并无统一的征收标准。因此,尽管公众很关注,但真正征税的地方应不会很多。不少城市政府都在观望,希望国税总局能拟定更为明确的标准。

  不过,他认为,房产证加名,不应征收契税。目前,《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的矛盾已很复杂,如再对房产证加名征税,只能使矛盾更为复杂。同时,由于现在房产价值比较高,属于很容易引起矛盾的财产。再另行征税,恐会激化家庭乃至社会矛盾。■

  (财新实习记者 杨白冰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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