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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天沐:开征加名税 高房价重压下的婚姻伤不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6 14:4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近日,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引发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8月24日《扬子晚报》)

  南京税务局此举一时激起千层浪,甚至让人感觉有些愤慨,在很多公众还没有搞明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之时,税务部门已经在此“磨刀霍霍”了。让人想不通的是,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是对现实生活中法院如何判案的一种指导性法律文本,怎么转眼之间就成为了税务部门收钱、敛财的依据了呢?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南京地税局征收“加名税”颇有些生意人的味道。做生意,讲的是什么?商机,谁能第一时间捕捉到商机并立刻做出反应的,就能过上“大块吃肉、大碗喝酒”的幸福生活,后边反应慢的人恐怕是连点汤水也喝不上。最高法刚出来个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税务局便立刻能够捕捉到“无限商机”,没有书面公告、通知,没有实施细则、执行文件的情况下,仅凭领导的一个电话,就能狮子大开口,向当地群众开征“加名税”,反应之快令人咋舌。

  原本在房产证上加名,,只需交登记费、工本费,不过百十来块,如今,出台了一个新司法解释,却让税务局有了新的敛财渠道,并美其名曰“加名税。”看来还是南京税务局有眼光、有魄力。当然了,南京市的税务部门也有自己的解释,听起来似乎颇为合情合理,他们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不过笔者奇怪,早在这次《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婚姻法就对个人婚前购房的财产归属做出了认定。根据其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这次司法解释说得更是再明白不过了,婚前购房归个人所有。但是,既然早先已有法规支撑,为什么地税部门当时对夫妻间房屋部分产权转移的行为却“视而不见”、“袖手旁观”、不征不缴?等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时,才执意要将工本费变为契税?真不知道是笔者愚昧,还是地税部门做了利于自己征税的“税收解释”?

  有不同意见者为税务部门祭出的“加名税”开脱,认为其主要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适当抑制婚前房屋产权加名行为,减少过多过繁的部分产权转移对税务部门相关工作资源的占用;二是提示婚姻双方加名需要付出成本,促使其重新审视婚姻中感情与物质财产等的权重,以更加慎重的态度面对婚姻。这些理由在笔者看来甚为荒谬,如果用征契税的方式来阻隔婚前房屋产权“加名潮”,那最好在今后《婚姻法解释(四)》出台的时候再补充上一条——离婚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全额征税。这样离婚成本更高,更能使婚姻双方当事人以慎重的态度面对婚姻,其不但能有效遏制离婚潮,更有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本来,《婚姻法解释(三)》是保护个人财产的有利武器,是对当下社会扭曲婚姻观的一种纠偏,对当前高房价催生的不良社会风气的一种纠正,但地税部门却利用这个机会趁火打劫、收敛钱财,如此不仁不义的举措,势必遭到百姓的嘲讽、舆论的挞伐。

  南京地税,请你不要再撕扯国人早已敏感的神经,别再往纳税人伤口上撒盐。那些在高房价重压之下的本已憔悴不堪的婚姻,真的是伤不起啊!(时天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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