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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清断“糊涂账”(以案说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0 10:31 来源: 国际金融报

  

  

法官清断“糊涂账”(以案说法)

  储户在存款时要注意银行存款凭证打印的内容以及相关提示。如果凭证上的币种是以英文标识,储户在签字确认前需弄清该标识代表的意思

  三年前陈医生在女儿的“一本通”定期账户内存入1万元,今年为了筹措女儿留学费用,陈医生兴冲冲来到银行取款,却被告知存入的是1万日元而非人民币。按取款时的汇率算,1万日元折合人民币大约800元。陈医生百思不得其解,当初到底存的是人民币还是日元?陈医生左思右想,总觉得存的是人民币,为此很是被家人埋怨。于是,陈医生与女儿陈小姐找到银行要求调取当初存款时的银行监控录像来还原事实真相,但银行方面表示,由于间隔时间太长,监控录像早已不存在。

  为此,陈小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双方在法庭上就存入的是人民币还是日元展开了激烈辩论。陈小姐坚称,当日存款凭证上的存款内容为银行填写,无法体现父亲当时真实意思,且币种以“JPY”记载,而非中文汉字“日元”,造成父亲在认识上的障碍,因此当日父亲在存款凭证上的签字确认不应该作为认定依据。银行则辩称陈小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过调查取证,法院最终未能支持陈小姐的诉求。

  【案件回放】

  经双方争辩,事情真相显现。当日柜台业务员拿到1万元后,在存款凭证“银行打印”一栏里打印了账号,显示币种“JPY”,金额“10,000”,起息日期“2008-11-23”,利率“0.010000%”等信息。在“客户备注”一栏里,业务员手工填写“1年”的存期,约转存期“1年”,金额“10000.00”。陈医生在“客户签名”一栏中签上自己的姓名,在该栏之上有“本人已确认银行打印记录正确无误”醒目粗体字加以提醒。存款凭证底部也打印有“客户备注内容不作为凭证要素,所有记录以存款人签名确认的银行打印内容为准”。存款后,银行在陈医生的存折上打印存款日期为“20081123”,到期日为“20091123”,币种为“JPY钞”,金额为“10,000”,利率为“0.010000%”内容。另外,从银行提供的当日轧账记录反映,当日账目平衡,日元存款只有系争存款一笔。

  后又查明,2009年陈医生也曾在这个定期存款账户内存过款,这个账户前后共发生存款20笔,只有这一笔是以“JPY”表明币种,其余19笔都以“RMB”表明币种。陈医生在2010年8月28日前已提取了19笔“RMB”表明币种的存款,只留最后这笔存款。

  【法官解读】

  法院认为,陈小姐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银行对货币名称统一采用英文字母标识,存款人作为合同方应对货币名称负有注意义务,在存款时应识别存款标识并加以确认。从双方交易惯例看,陈家父女此前存入人民币时,对银行以“RMB”字样在存款凭证和存折账户上标识没有异议。在这笔存款中,银行在存款凭证打印的货币标识为“JPY”,利率仅为“0.010000%”,陈医生认知能力较高,应该能够加以识别和判断。另外,存款凭证底部已提示“所有记录以存款人签名确认的银行打印内容为准”,故当时陈医生无需自行填写,而应注意审核被告打印信息是否正确。至于银行采用英文标识币种是否合规,根据行业规定为通用标准且符合惯例。陈医生对银行打印信息签字确认后,应承担确认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银行提供的轧账记录反映,当日账目平衡,不存在银行错收可能。据此,法院驳回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储户在存款时要注意银行存款凭证打印的内容以及相关提示。如果凭证上的币种是以英文标识,储户在签字确认前需弄清该标识代表的意思,必要时可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对此进行释明,以免日后发生不愉快的后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作者单位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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