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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签合同30日内须到税务部门办工程项目登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31 08:55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建安企业签合同30日内须到税务部门办工程项目登记

  一、福田区高小姐来电咨询:我司是从事经营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在各区均有工程业务。问:如何办理账册健全标志认定和工程项目登记?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需持以下资料向注册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认定账册健全标志(健全/不健全)。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纳税人账册健全业务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财务会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符合我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工程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业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分包方纳税人需提供上一级总包方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6)缴纳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应一并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7)外地来深的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8)外地来深的纳税人若持有《外管证》应一并提供(留存全部联次,有效期满或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核销登记后将第三、四联返还纳税人);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例如: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外地来深纳税人、我市临时纳税户不单独认定账册健全标志,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一并进行账册健全标志认定。

  但下列情形可以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1)个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允许不办理项目登记;

  (2)单位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凡不属于总分包工程且按综合征收率全部带征各税的,工程合同金额小于一定金额(目前暂定为100万元),允许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二、南山区李先生来电咨询: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赠与配偶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如可以,怎样办理免税手续?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免征营业税,与此房产属于婚前或婚后购买并无关系。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个人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减免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242号)的规定,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办: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不征税申请书(列明申请税种);

  (3)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4)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复印等(遗嘱继承应提供遗嘱和公证书,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应提供公证书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盐田区龚先生来电咨询:一个家庭曾有几套住房,但都已卖了,现在只剩一套普通住宅(五年前购买)。问:最后一套普通住宅是否可以享受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的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个人购入住房的起始时间

  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对于房改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手续由税收代征单位审核办理。

  2.个人销售住房的时间

  我市个人销售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住房认购书及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进行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在产权过户的时点上,纳税人拥有的住房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且自用5年以上,都应依法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方丹晖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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