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问罪上海大火(连载7)】不上诉的建交委主任高伟忠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1 09:12 来源: 财新网

  此前高氏表示,“全部认罪,愿接受法律的审判,也算是我高伟忠,面对受害者的应有惩罚。”16年刑期一出,旁听者有“太轻”之叹,亦有讶异之声,其刑之重,略出乎意表

  【财新网】(记者 谢海涛)2011年8月31日,高伟忠出现在上海高院二审宣判的法庭上,面无表情。此前他并未上诉,只是因为下属张权的上诉,他作为同案中人“友情”出庭。

  8月2日一审宣判之后,高伟忠似乎把一切都放下了。作为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上海11·15大火案中被刑事问责的最高官员,被判有期徒刑16年,于他似乎刑重如山,又似乎“神马都是浮云”。

  8月11日,在上诉期倒数第二天,辩护律师江宪在上海市看守所看望他,高一身轻松,他们甚至交流起,2003年市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他们同期而不相知之往事。

  江宪称,高不上诉,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高时年四十有五,昔日春风得意,位高权重,一朝沦为阶下囚,而能有所担当,坊间有称其罪有应得,亦有称其实属不易。

  遥想高氏昔年,前程一马平川。1988年,自上海工业大学毕业,投身静安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初为业务员,数月后任公司团委副书记,可谓风华正茂,7年后升为团总支书记。又两年,年31岁,已为静安建总总经理助理、静安区民防办主任助理,仕途一帆风顺。至2001年,为区民防办主任;2003年,为区房地局党组书记、局长;2005年,为区建交委主任,曾为静安区最年轻处级干部。至2010年11月15日起,命运骤转,身陷上海大火案。

  世人再见高氏,已是2011年7月18日。当日上午9时半,上海酷暑,高伟忠带手铐,穿黑色T恤,面无表情,被法警带至上海二中院C101法庭,后面跟着三下属,静安区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科科长周建民、科员张权,及张权的小学同学冯伟。

  法庭上,高氏被控两宗罪:滥用职权与受贿。检方指控高氏,违规决定实施教师公寓项目;违规指定静安建总中标后,整体转包佳艺公司;违规同意使该项目脱离行政监管。此为上海大火案之源头。

  与其他被告或推诿,或否认相比,高伟忠一一承认,无异议,无辩解。独有律师恪尽职守,为其辩护。而随着控辩双方的交锋,事情幽暗处也一一呈现。

  高氏为何违规决定上马教师公寓项目?坊间多有流传。而该项目事出有因,高与其亦有渊源,其户籍地址,至今犹在胶州路718弄2号,为教师公寓三栋大楼之一,18米之外即起火的胶州路728号大楼。教师公寓以南为105地块,静安区欲投巨资建保障房,而居民因影响采光等因素,反应激烈,高因而多次代表建交委出面沟通。

  至2010年5月,教师公寓业委会向区政府上访,提出将教师公寓综合整治变更为节能项目。律师称,在此背景下,高伟忠过于考虑工作效率、地区维稳,急召班子成员开会讨论,在未申报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决定实施教师公寓项目。

  律师称,高之出发点,是为解决居民之实际困难与矛盾,而非谋利,且经过建交委班子讨论,非一己之力擅自决定。事后,建交委做《关于推进静安区105街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向区政府汇报,分管副区长批示原则同意。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批示内容针对105地块,并非针对教师公寓项目。而高亦未辩解,未将事情引向深水区。坊间有人称,高替有关部门“挡了一刀”。

  高对违规指定静安建总中标后,整体转包佳艺公司,也无异议。律师称,高提议由佳艺公司承接确实不应该,但并未强令直接交由该公司,也未干扰招投标。至于违规同意项目不申报行政监管,实出自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主意。

  直至大火起时,高到现场组织救火,后知项目串通招投标,知未纳入行政监管之事,如梦初醒。姚、周、张,先后致电静安区房管局,欲亡羊补牢,把胶州路教师公寓和其余四栋正在节能改造的公寓,纳入房管局2010年旧住房综合改造计划,均遭拒绝。高亦亲自出马,向区房管局长求情,也无所获。然后是接受调查,高如实交代事情经过。

  滥用职权罪之外,公诉人还指控,高伟忠受贿12.1万元。有接近高氏者称,两名行贿者中,一为多年老友,一为老同学,所涉钱物中,有人情往来之意。事发后高方知下属周建民等人,以项目赤裸裸交换利益,甚为不齿,也曾反思失察之责。

  法庭调查阶段,高伟忠对所有指控均无异议,至最后陈述阶段,亦未为己求情,于呜咽声中,连说5次对不起:

  “非常对不起遇难的58位居民和民工,特别对不起71位受重伤的人员,对不起一百多个受灾的家庭,让他们承担了无比的痛苦,与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也对不起,多年来培育教育我的各级党组织,辜负了他们的信任、希望和要求;最后也对不起我的家人,深爱我的妻子和母亲,让他们担忧。”

  然后是8月2日一审宣判,此前高氏表示,“全部认罪,愿接受法律的审判,也算是我高伟忠,面对受害者的应有惩罚。” 16年刑期一出,旁听者有“太轻”之叹,亦有讶异之声,其刑之重,略出乎意表。

  细究其量刑。高犯滥用职权罪,获刑6年10个月。据《刑法》397条,滥用职权罪情况特别严重者,处刑三至七年;此前,检方认为高主动至司法机关交代滥用职权事实,系自首,法庭未采纳,但认为高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高在最高刑期上减轻2个月。

  高犯受贿罪,判刑9年6个月,没收财产3万元。据《刑法》386、383条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处刑十年以上以至无期。高受贿12.1万元,若正常判决,在10年左右。高自首并退赃,法庭认为可减轻处罚,实际减轻数月。

  最后,两罪并罚,据《刑法》69条,刑期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执行,即在9年6个月至16年4个月之间,高最后被判16年。

  高之后,该案24人悉数领刑,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免于刑责,电焊工吴国略判一缓二,高氏获刑最重。央视对此评论称,以上宣判体现了对底层的宽容。

  而对于高氏,坊间多称其咎由自取,毕竟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面对如此严重之后果,作为建设单位的领导怎么处理都不为过;亦有言论称,滥用职权并不必然导致大火,高实为政府受过,能担当,是个“模子”(注:模子,上海话,形容为人有胆识、讲义气,敢做敢当)。

  只是,在悲愤灾民面前,在焦黑的死楼面前,这“模子”的说法显得有些政治不正确。■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