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月饼税能否不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1 17:29 来源: 财新网完全可以不征。“月饼税”讨论源于公众对高税负的不满,担心税负日渐加重
【背景】 中秋节将至,单位发放月饼须缴个税的说法备受质疑。近日,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证实,这并非新鲜事,而是早已有之。按规定,单位发放的月饼属支付员工的福利,应折合成现金,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上述负责人表示,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其中,对企业从福利费项目支出给员工的钱,若是用于某些职工困难补助的,可免税;若是人人有份,且是用于提高员工待遇,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月饼显然属于用于提高员工待遇的福利,因此应缴纳个税。事实上,包括月饼券、螃蟹券、超市代金券、蛋糕店的领取券等,都在个税征收范围。
发月饼本是一件讨喜的事情,但因税务部门的高调表态而引发争论。发月饼到底该不该缴税?是否可能免征?公众为何这么高度关注“月饼税”?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认为,公众对“月饼税”反应强烈,根源并不在对月饼征税本身,而源于公众对中国整体高税负的不满,担心税负日渐加重。对月饼征税,从税收法规的角度,或能说得通,但可以征收并非一定要征收。
他指出,被征税对象的确定,除了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还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尊重民情、民意甚至民俗。从现有税法看,征收“月饼税”并没有大的问题。但是,目前各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月饼能否算福利费?算那一种福利费?
目前法律对此界定非常模糊。李炜光指出,如果月饼按货币化的福利费计入工资总额,那么月饼就可视为工资收入,应与其他货币性收入一并计征个税。但是,如果把月饼视为非货币化的福利费,就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税。
显然,在福利费的认定上,不同地区、不同单位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差异在所难免。特别是有些单位,为了提高职工的真实福利,经常购买、发放实物。如果一定要严格执行税法规定,把实物统一折合成货币收入计税,这应算“合法”。
有网友质疑称,月饼在销售前,生产者已缴纳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单位购买发放后,还须再缴个税,这属于重复征税。对此,税务部门称:这是“属于‘复合税’的问题,也是国际惯例”。
李炜光指出,“复合税”是对某一商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这种税制有利于政府获得稳定可靠的收入,也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如果从单位发放月饼的角度看,由于“单位”不是最终消费者,可征收“月饼税”。如此解释,“勉强算是合理”。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月饼、粽子等传统民俗用品,有着非常强的季节性,一年才发放一次。只要发放的物品价格“不过分”,只要不是“天价月饼、纯金粽子”,而只是作为节日普通慰问品,税务部门完全不必如此“税在必得”。
在税收各原则中,除了强调公平税负原则,还有规范、效率和简化、便利等原则。显然,对价值100元左右的月饼征税,并不符合效率和便利等原则。
按税务总局对“月饼税”的解释,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部门解释称,由于“月饼税”涉及税额通常较小,只要不属恶意逃税,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单位,查实后,都是按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一般也很少按高限来处罚企业”。
看起来,税务部门似对“月饼税”有所松口,但实际上,如此征税方式并不科学,由此增加的税收更是微乎其微,征收成本甚至会远超所征税款。果如此,不但“月饼税”的目的很难达到,而且费力不讨好,招来民怨,更是得不偿失。
中国整体税负在世界上也属于较高,与普通公民享有的公共服务并不匹配。如果各级政府“税在必得”,不能集中于提供更多公共服务,而是想法设法掏百姓的口袋,未来税收征管无疑会面临更大的压力。■
(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