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火维权系列案四】追问致命起火大楼的秘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09:16 来源: 财新网大楼本身的消防设备问题,以及胶州路教师公寓本身涉嫌违法批准建造的问题,也是关键
【财新网】(记者 谢海涛)上海11.15大火案发生后,公众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着火的原因,以及外界的抢救上,而对大楼本身的消防设备问题,却着眼甚少。受21户受害居民委托的律师袁裕来认为,这是更加关键之处。
而随着对大楼前世今生的追究,胶州路教师公寓本身涉嫌违法批准建造的问题,也得以浮出水面。
胶州路728号大楼建于1997年,1998年投入使用。《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第3条规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第7条规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律师袁裕来称,大火案发生后,根据报道,政府动用的消防车和云梯,水枪喷出的水柱只能达到10层楼左右。10楼以上,就完全靠大楼内部的消防装备。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要求,该大楼应当设置防烟楼梯、火灾应急照明,尤其是“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袁裕来认为,如果具备上述消防条件,且设施都发挥了作用的话,是否会出现那么大的伤亡,值得分析。
为了解胶州路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方面的情况,袁裕来受托向静安区消防支队申请公开两项信息:
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另外,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静安区消防支队应该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居民同时申请静安区消防支队公开自大楼交付使用以后,消防监督检查的记录。
此外,袁裕来还受托向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公开,胶州路728号大楼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办理上述批文提供的相关材料。
袁裕来称,或许本案让人感到荒诞的事实是,起火的大楼竟是违反规划法批准建造的。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第24条规定,“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32条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44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予签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权登记。”
袁裕来分析,胶州路教师公寓,由东向西一字排开,分别是常德路999号、胶州路718弄2号、胶州路728号,占地面积是866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58603平方米。由此计算,容积率高达6.77。
所谓“容积率”,是指某个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它是规划部门控制住房容量的重要指标。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4年),市中心的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4。这就是说,教师公寓多盖了将近23963平方米的房子,约是一幢楼的建筑面积。
袁裕来称,除了容积率,三座楼的间距也违反了《技术规定》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的规定。教师公寓楼高约85米,按要求,这三座高楼相互之间的距离至少应为22米,而事实上却仅有18米。
从以上数据来看,如果考虑间距,就只能建两幢楼,火灾悲剧就可以避免。如果不考虑楼与楼的间距,按照容积率不得超过4的计算,允许建造的面积是34640平方米,也只能建16层,火灾造成的危害后果,自然也得以大大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