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正文:房产证加名征税本就不具合法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09:30 来源: 财新网夫妻之间房产证加名字具有一定的财产赠与性质,但不是一般意义的财产赠与,这种特殊财产处理行为不具有课税性;应将已征税款退还
【财新网】(记者 王晶)针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字是否征税一事,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9月1日对财新记者表示:对房产证加名字征税本就不具合法性。
施正文称,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南京、武汉等地方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征税,应将已征税款退还。
此前,南京、武汉等地针对房产证加名字按房屋赠与征收契税,并引发社会热议。
现行对房屋赠与征税的法律规定《契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这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按房屋买卖市场价格,征收3%-5%的契税。但施正文称,房产证加名是不是一种房屋赠予,是不是现行契税法当中所规定的房屋赠与,这是问题的关键。
他解释称,首先,税法中的赠与概念,完全遵循民事法中房屋赠与的界定。在民法中,财产赠与,是一方当事人将财产无偿赠与另外一方,另外一方接受的这种状况。所以,税法对房屋赠与的界定也应该如此。
但是,民事之间的房产赠与是否包括房产证加名字这种情况?施正文认为,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它不是一般民事活动的赠与行为。普通民事活动的赠与行为发生在普通民事主体中间,不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
施正文表示,夫妻关系包括两类关系,一是人身关系,一是财产关系。但是,夫妻间最核心、最本质的关系是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至于夫妻之间有财产合并、财产约定的行为,则依附于这种人身关系。
所以,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独立属性。房产证加名字,从一定意义上看,可能具有赠与性质,但这是一种约定,并没有确定财产最终权力归属,即不具有终极性。
施正文解释称,这是因为这种约定依附人身关系,即夫妻关系存在才有效。即便房屋共有,夫妻双方可以再次约定改变,比如完全由一方所有。
施正文分析称,现在的《婚姻法》越来越重视当事人自己对财产关系的约定,而不像以前对属于个人,或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上规定都很明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财产关系可以多次改变。
即便房产证加了另外一方名字,《婚姻法》也没有明确夫妻双方各占多少份额。如果发生离婚,如果另外一方对家庭贡献比较大,也可以多分一些,甚至不分给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一方。
“没有明确份额,怎么确定征契税的应税金额呢?”施正文提出质疑。如果双方反复发生变更,每次征契税就有严重重复征税。“如果第二次加名字,或改名字,是否撤销了第一次加名字行为,如果是,按照法理讲,就应该退税。”施正文说,“这严重违背了效率。”
房产证加名字不合法的第二个原因,施正文分析称,民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只有一方负有义务,另外一方不具有义务,但是夫妻关系的权力义务跟一般民事关系有很大不同,受赠与的一方要付出义务,既有情感上的义务要付出,也要承担家庭劳务。
施正文认为,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字不是普通的财产处理,具有一定的财产赠与性质,但不是一般意义的财产赠与。这种特殊财产处理行为不具有课税性。
此外,没有明文规定情况下,税法解释遵守对纳税人有利原则。他认为,在相关细则出台前,房产证加名字是否收契税不明确的条件下,税法应该遵循有利于纳税人一方,显然宜解释为不征税。
施正文认为,地方税务机关是执法部门,没有对超出法律规定作出解释的权力,这也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所以它们不能擅自做主征税。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征税是违法行为,要将不应当征收的税退还,严重的情况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