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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建议提高公益信息披露文件法律层级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2 13:44 来源: 财新网

  现有名称《指引》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民政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捐助信息除捐助人有要求外,应完全公开;对披露主体的规定模糊,恐令大量公益机构和组织游离于其制约之外

  【财新网】(实习记者 王箐丰)“郭美美”“卢美美”等事件使中国公益事业遭遇空前的信任危机,公益机构缺乏透明度被看做症结所在。民政部酝酿出台指导社会捐助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但其未来效力遭到怀疑。

  民政部8月23日公布《公益慈善捐助披露指引》(下称《指引》)征求意见稿,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社会各界对于慈善信息透明化诉求的回应。民间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8月31日致信民政部提出几项修改建议,其中包括将《指引》名称改为《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规定》,提升其法律层级,由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拔高为正式行政规章,以确保其落实效力。

  中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市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南京天下公负责人于方强指出,现有名称《指引》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民政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或可由“指引”更名为“规定”,成为正式的部门规章,否则该《指引》最终难免沦为一纸空文。

  天下公还进一步建议进行更为严格的披露。他们表示,规定除捐赠人及受益人有要求外,捐助信息完全公开,如不公开相关信息应公开相关证据,同时增设关于监督管理的条款。

  此外,天下公还指出《指引》对披露主体的规定模糊,恐令大量公益机构和组织游离于其制约之外。天下公的负责人于方强对财新记者表示,在《指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方面概念模糊不清,同时覆盖偏窄,仅把信息公开限定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范围。

  他举例称,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联乃至于宋庆龄基金会等,都属于参加全国政协或由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人民团体,不属于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这类机构的信息公开仍然存在法律空白。

  据悉,早在数年前,制定《指引》就已经纳入民政部议事议程。9月1日,民政部已经致电天下公表示收到建议信并会认真考虑其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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