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三家抬”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7 20:15 来源: 中国财经报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本报讯 财政部8月22日印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通知》明确,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企业性质,改革上一年度效益状况、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财政部将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66号)同时废止。 (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