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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要提高腐败成本,也需防腐助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9 03:18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中纪委在上海召开了针对违法国家工作人员防逃追逃的省级协调机制的试点工作启动会,上海、广东、江苏等10个省市成为首批省级协调试点地区。

   当前,涉嫌违法官员通过外逃逃避惩罚的案例呈扩散态势,防逃追逃工作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而大部分东窗事发的腐败官员得以外逃成功,很大程度上恰源自当前省级间相对独立,涉嫌违法的官员若在其他省出境,所在省要其他省协助一般需上报中央纪委等协调,而省际间过高的协调成本,很容易因错漏有效追逃时机而提高违法官员外逃成功概率。

   坦率地说,在整个防腐反腐链条中,防逃追逃只是其中一个重要却无奈的环节。当前,防逃追逃省级协调机制的推动单位为中纪委。而对非中共党员的政府官员群体,未来也需要被纳入监控,这就需要中纪委与国务院监察部合作。同时,目前仅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协议,一旦涉嫌违法官员成功外逃到这些国家以外的地区与国家,则会增加我们的反腐难度。可见,目前布控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是一种有效、必要的查漏补缺。

   我们认为,要提高防腐反腐成效,先是从根本上识辨清楚腐败的根源本质,强化防腐的制度性重构。腐败本质上源自制度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权力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这些违纪官员们缺乏激励相容约束的机制规范,促使这些官员把手中权力作为自利最大化的工具。这种自由裁量空间,为一些拥有公权力的政府官员提供了权钱交易的可能空间,因此强化政府机构间的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流程和信息透明度,营造制度性的外部监管制度,将有助于缓解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从而构建出公权力的激励相容机制。

   其次,清晰地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是防范腐败的必要前提。当前,政府机构的经济管理功能仍然较多,如拥有市场准入、投资和交易审批等权限,为一些相关官员对其手中的权利进行市场租金定价提供了可能。因此,加快市场化改革,逐步变政府审批制为核准制将有助于降低公权力的寻租收益,而腐败所带来的收益下降,也将使得无需抬高腐败惩罚烈度的法律体系就可提高腐败的违法成本。

   再次,在反腐环节中,除强化防逃追逃的协调机制和惩罚力度外,还应尽快考虑与欧美等国家签署引渡协议,使违法官员即便外逃也很难逃脱法律之制裁。当前中国与欧美等国家未能有效达成引渡条款协议的原因大致在:一是中国在经济犯罪等领域尚保留了死刑,这与1990年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等一系列引渡条款中的“死刑不引渡”存在冲突。法律的威慑力并非与其惩罚力度成正比,保留经济犯罪死刑并不会遏制腐败,取消死刑也不会降低法律威慑力,因为法律的威慑力源自降低寻租收益与惩罚成本的比率。这是一个具有参考性的视野,我们需要在这方面进行重思。

   此外,中国可考虑构建对事不对人的民事没收制度,即可通过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外逃官员转移到境外的资产为非法所得,就可根据《反腐败公约》要求资产转入国返还给中国腐败官员的非法所得。显然,这无疑将降低腐败收益,抬高腐败成本。

   由此可见,强化和完善防逃追逃机制等之于提高腐败的违法成本的成效自不待言,但要真正有效构建防腐反腐的长效机制,将不能单纯依靠提高反腐的成本,而是要防腐与反腐并重,构建环环相扣的防腐、反腐之系统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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