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欲为债市丙类户违约祛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9 18:54 来源: 财新网央行要求清算代理行不能给银行间市场结算成员中的丙类户垫资,当日回款行为也被禁止,若无垫资,丙类户保证金可能就会不够用,若无资金弥补,将影响其拿券的能力
【财新网】 (记者 杨娜)据银行间市场多位人士透露,央行本周三曾召集银行间市场清算代理行开会,规定不能给银行间市场结算成员中的丙类户垫资,当日回款行为也被禁止。
早在8月15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就召集过各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门负责人,强调市场参与者应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规范自身交易结算行为,并要求各家银行自查,避免像“富滇银行倒券案”的类似事件再度发生。此番召开代理行会议,更显示了央行欲给债市交易结算系统潜在的违约风险祛病的决心。
银行间市场结算成员有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三类成员均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央行备案,甲、乙类户可直接入市交易结算,甲类户可以代理丙类户后台结算,实际上相当于由甲类户实施监管。
“如果当天回款,他们当天拿到券,当天就可以卖掉,这样的话就会出现投机操作,因此,必须先拿钱再给券,防止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光大银行分析师盛宏清告诉财新记者。
交通银行某债券交易员介绍称,“长期以来,丙类户经常发生违约行为,导致其自身信誉度极低,再加上即便其承诺当日回款,却没有还款的能力,给市场的稳定运行带来了冲击,这就是为什么央行作此规定的原因。”
此前,富滇银行曝出的倒券风波一案也是因丙类户出了很大的问题。(参见《富滇银行倒券风波》)该行金融市场部原总经理李坤、原副总经理付淦等五六人通过朋友的公司申请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丙类户,由富滇银行为其代理债券结算业务,实施利益输送。如此做法已延续好几年。
在报价瞬息万变的二级市场,丙类户因其活络的市场关系,往往可以充当中介的角色,对活跃和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市场不好时,欲出让某现券的机构苦于找不到合适买家,通过丙类户的撮合,往往可以寻觅到合适的成交价格。
例如,企业发行债券时,丙类户在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关于分销协议之后,获得相应新券,然后在二级市场卖出后赚取点差。交易员有一定锁定报价区间价格的权力,可以低价卖给其关联企业,企业再把低价券在二级市场找下家变现,在单笔交易金额至少几千万元的债券市场,利差高一个点,利润就很惊人。
这些活跃在债市一级半市场的非金融机构的丙类户,长期附着在银行等甲类交易户之下。由于进入市场交易的门槛极低,对于交易前的“保证金”或“保证券”也缺乏有效监管手段,无形中加大了其有意无意违约、毁约的频率。
丙类户实际上由被委托的代理结算银行实施监管,而后者并无真正的监管动力,很容易产生操作风险。业内人士建议,应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建立债券结算代理资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此次央行规定不能给银行间市场结算成员中的丙类户垫资,当日回款行为也被禁止,对丙类户的冲击着实不小。
“央行做这样的规定,让我们这些穷丙类户怎么办?”一位丙类户称。
上述交行交易员透露,“如果不允许垫资,丙类户的保证金可能就不够用,这样就没有了资金弥补,就影响到拿券能力了。”
事实上,交易的活跃离不开丙类户。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已发展到近万家。其中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占债券托管丙类户的83%,已成为银行间市场重要参与力量。
“在市场行情好时,债券无不通过丙类户过手,即发行自己主承销的债券和给丙类户‘过券’”。一位市场人士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