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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严控拆迁强制执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09 18:50 来源: 财新网

  要严把强拆诉讼“立案关”;对强拆诉讼中“先予执行”,必须严格控制

  【财新网】(见习记者 林韵诗)9月9日,最高法院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要严格审查强拆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严格控制“先予执行”判决。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恶性事件频发。“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的方式对抗,有的被执行人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拆迁,有的被拆迁户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造成人员死伤。”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提出,各级法院必须“严格审查强拆执行依据的合法性”。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不得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裁定准予执行。”

  《通知》要求,对强拆诉讼中“先予执行”,必须严格控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强拆申请,法院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已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法院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最高法院要求,“必须慎用强制拆迁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当事人若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拆迁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通知》要求,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拆迁的案件,务必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

  若在执行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维稳,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

  《通知》特别提及湖南省株洲市一被拆迁户自焚身亡的案件。2011年4月22日凌晨5时许,株洲市荷塘区法院组织对云龙示范区职教大学城项目的汪家房屋实施强拆。汪家父子爬上屋顶,并将汽油倒在身上阻止强拆。8时40分,被拆迁者汪家正引燃身上汽油,从楼顶滚落。4月30日,汪家正经抢救无效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早在2011年5月6日已下发,但直至9月9日才对外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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