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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化学三项违规遭谴责监管被指隔靴搔痒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0 08:01 来源: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李继远 济南报道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 做出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星化学”)及前董事长陈华森等公开谴责的决定,并认定陈华森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上交所查明,潍坊亚星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项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这种行为已经无异于抢劫。”国泰君安高级分析师吕爱文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愈演愈烈,监管层的处罚也成上升势头,但是罚款、谴责的手段,对上市公司难以起到惩戒作用。与此同时,由于诉讼成本较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却难以保障,受损散户只能低头吃闷亏。

  大股东提款机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并不鲜见,如今身处山东潍坊的亚星化学充当大股东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亚星集团”)“提款机”的违规行为被上交所查明,并遭到公开谴责。

   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底,亚星化学累计支付票据保证金8.39亿元,向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6.78亿元。上述票据全部由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亚星集团,由亚星集团向银行贴现获取资金并使用,票据到期后由亚星集团兑付。截至2010年10月底,尚有1.62亿元票据未到期,相应票据保证金为8100万元。

   与此同时,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资金往来借方发生额为13.01亿元,贷方发生额为12.87亿元,上述往来亚星化学并未入账。此外,亚星集团及其他关联方还长期拖欠亚星化学巨额租赁费、辅料款等,截至2010年12月底,亚星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尚经营性占用亚星化学1.23亿元。

   除了大股东以及关联方对亚星化学的经营性以及非经营性占用的问题外,亚星化学还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的问题。据查,2009年,亚星化学曾将潍坊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装置及其附属的相关厂房、土地等资产租赁给亚星集团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每年租金为2500万元。根据亚星化学《公司章程》第79条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亚星化学仅经过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亚星化学为亚星集团垫付养老金共计1100余万元,亦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上,早在去年底,山东证监局在对亚星化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就已发现了上述问题,并向公司下发了责令整改的决定。“关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亚星集团已于去年年底全部归还上市公司,经营性资金将在今年年底归还完毕。”亚星化学董事会秘书范铭华告诉本报记者。

  监管被指“隔靴搔痒”

   “从上交所披露的信息看,亚星化学的违规行为已经很严重,仅仅公开谴责,有点‘隔靴搔痒’的意味。”上述分析师表示,此次公开谴责虽然会使亚星化学的市场形象受影响,还会影响公司的增资扩股,但是对于上市公司仍然起不到足够的惩戒作用,“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绕过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遭受损失最大的还是没有话语权的中小股东。”

   Wind数据显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A股上市公司共收到63份处罚,远超过去年和前年全年的52份。大部分公司均被“责令整改”,仅有9家公司被“公开处罚”,而即使处罚额度最大的五粮液也只支付了60万元的罚款,“对上市公司而言,简直是毛毛雨。”

   “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往往逆来顺受,因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可以施加重大影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其他成员可能身不由己,独立董事更是因为担心被辞退而往往无法‘独立’。而通过计提坏账准备增加管理费用,这也直接吞噬上市公司的利润,导致亏损。而对于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来说,较高的维权成本又无法使得他们的损失得到追讨。”曾代理多起中小股东维权诉讼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维权难最主要的原因是时间成本太大。”吴律师表示,起诉上市公司需要等待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但是从立案到做出行政处罚快的也要一年时间,慢的要拖上三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时间太长,很少有股民耗得起。有句名言,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与此同时,国内诉讼体制不允许集团诉讼,“各自为战”的诉讼方式成本较高,而诉讼时效只有两年的时间,法院判决一般不会在两年之内做出,“一个官司赢了,其他中小股东看到生效判决书后,如果想再维权的话,诉讼时效基本上已经过了。同时,诉讼一般在当地法院,上市公司往往会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公告未送达等方式拖延时间。”

   “不管是谴责也好,罚款也好,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违规成本还是太轻。”吴立骏律师认为,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发现上市公司违规后,由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公司高管、保荐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按照违规责任比例共同出资成立赔偿基金,由受损股民对损失进行申报,获得补偿,“通过对股民的赔偿来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同时也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可减轻监督管理层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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