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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保护助人行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4 05:44 来源: 深圳商报

  □苗凡卒

  据本地媒体报道,《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已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法规草案在起草过程中,而在拟制定的主要制度中,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和助人行为免予起诉制度将是主要内容。

  通过立法手段来匡扶正义,动机当然是好的。但是,作为一个地方立法,这个《条例》有没有制定的必要,制定了又能起多大作用,却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首先,对于助人行为受到诬陷这个现象到底有多普遍,后果有多严重,我们必须有个合乎常识的判断。自彭宇案以来,助人者被反咬一口的现象发生多起,社会反响很大。重视这种现象,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对相关司法行为进行调整,都很有必要。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这种案例基本上是发生一起,轰动一起。案子影响虽大,但相比起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绝对没有普遍到要立法根治的程度。可数的一些案例相比起每天都在发生的助人行为,仍属个案。所以,是否要动用立法手段来处理此类个案,值得商榷。

  同时,地方立法对助人行为的“保护”能力,也是一件值得探讨的事情。助人者被诬陷,基本上都牵涉到人身伤害,而依据人身伤害程度的不同,法律责任要由法院依据民法甚至刑法予行裁定。所以,此类事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国家法大于地方法,深圳的条例能起的作用有限。再者说了,助人者到底是不是伤人者,是需要法庭调查的,是需要举证的,法庭之外,不可能有人有权力作出判断。所以,我们即使要建立“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和助人行为免予起诉制度”,也不是地方立法可以做到的事情。

  那么,面对助人者受委屈的现象,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吗?非也。让整个社会重建助人于危难之中的勇气,应该是当前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不是立一个看起来很美的《条例》。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让公众有助人的信心和勇气,关键是要让公众做到两条:一是敢助;二是会助。

  所谓敢助,就是要让大家打消成为被告的顾虑,敢于救人。做到这一条,不是立一个法让大家彻底免责,而是应该教育公众,助人时可以采取什么做法让自己免责,比如寻找目击证人,留下现场证据等。政府可以建立司法救济渠道,助人者一旦成为被告,就由政府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判过程中,明确此类案件要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助人者造成的伤害。相信做到这几条,无须专门立法,现行法律也会保护助人者不被冤枉。

  所谓会助,其实比敢助更为重要。不久前,卫生部发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告诉我们,如果不会救人,二次伤害可能比一次伤害更严重。这说明,光有热情,没有技术,很可能好心办坏事。在很多国家,急救是中小学和新移民的必修课。在一些国家,急救是需要资质的,只有受过训练的人才有紧急处理的资格。所以,开展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提供不同层面的急救资格培训,这才是一件功在千秋的社会建设工程。

  所以,政府不仅不应该简单地告诉公众,救人免责。恰恰相反,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告诉自己的公民,助人是有风险的,助人是不能蛮干的,助人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能力和训练。文明的进步需要长期的积累,我们不能指望一部《条例》就能带来文明大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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