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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辩“微博第一案”】微博时代的言论自由与私权保护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16 17:59 来源: 财新网

  微博(http://weibo.com)时代言论自由与私权保护的矛盾凸显,在司法意义上为微博言论自由界定一个合理的边界显得尤为重要

  【财新网】(特约作者 王贝贝)被称为“微博第一案”的金山公司诉360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权案, 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将一审认定的周鸿祎应删除的微博由原来20条减少为2条,周鸿祎应赔偿金山软件的金额降至5万元。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博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信息承载和言论传播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其强大的转发功能使每个人成为了信息源头,一则消息可以在半小时内传遍全球,为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提供了极好的表达途径。但微博作为一个开放的信息平台,其言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也很难将一些别有用心者拒之门外。不明真相的普通用户很难从海量的信息中做出正确评判,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往往因为其语出惊人在短时间内获得高度关注而被高频转发。

  微博时代言论自由与私权保护的矛盾凸显,在司法意义上为微博言论自由界定一个合理的边界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中,法院充分体察了微博作为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的特性,在界定侵权责任的边界时并未对其过分苛责,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较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更为宽松。但这不意味着微博是法律的真空地带,正如判决书中表述的:“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以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作为公民现实社会的投影和延伸,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是没有限制的。在微博上,当公民言论自由与他人利益发生权利冲突时,考虑微博影响受众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征,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受言论自由的保障、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虑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这也意味着,不同主体对同一事件的评论负有不同的谨慎义务。如本案中的周鸿祎因其作为金山竞争对手公司董事长的特殊身份和深谙网络传媒力量的公众人物,对于自己发表的关于金山公司的言论比普通人负有更高的谨慎义务。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规定到当代主要国家,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国家,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它作为一条基本原则,也写进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但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应受到合理地限制,恰如公约所载,“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一个人言论自由的对立面往往就是其他人的人格权利。理想状态的言论自由应是人人自律,遵循公共伦理,尊重私权,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在网络这种非现实性的环境下,参与者往往很难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其中,表达个人观点。网络日渐普及的今天,本案作为一个典型,也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自由、民主的基本点就是每一个人的人权的半径是相同的,超越法律的界限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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