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禄总经理被判9年罚金65万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7 10:02 来源: 上海商报“染色馒头”案昨一审宣判3责任人获刑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宝山、卢湾、奉贤、闸北、金山区法院集中宣判了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染色馒头”一案一审宣判,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盛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被告人徐剑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谢维铣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商报记者 应一琳
食品发案区域多集中郊区
据统计,2008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53件,生效判决人数117人。其中,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涉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6件。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寿兴介绍,当前上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较多,主要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非法经营罪。此外,涉及领域广,包括馒头、猪肉、奶粉、食盐、酒类、保健品、阿伐斯汀、人血白蛋白、狂犬病疫苗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和药品。
统计发现,发案区域多集中在郊区,其中奉贤、金山、宝山、嘉定等地区较为突出。且被告人文化层次较低,多数为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一般以获取非法暴利为目的。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占全部案件的一半以上,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案发的原因,大多数是由市场监管、检查而案发,但也有部分案件系被害人举报或者发生了中毒等后果而案发。
呼吁质监走进“生产车间”
据悉,法院在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确实发现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和隐患。“质监部门到公司检查时,不进入生产车间,而是由被检查单位将抽检样品交给他们,被检查单位自然都提供合格产品进行检测,不会提供不合格产品。”上海高院发言人表示,如果监管部门工作过细一点,能够真正走进生产现场,就会及时发现问题。
此外,监管上也存在“真空”。如“染色馒头”案中,除了违法使用“柠檬黄”,盛禄公司还将回收的过期馒头作为原料,重新用于生产,这些经过改头换面的“再生”馒头,也大多流入超市。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在有关文件中早已明文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超市对食品的生产质量情况并未把好进货质量核查审核关,对过期食品又未行使销毁和监督销毁等义务。
据悉,上海高院已成立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指导小组,中院和基层法院已成立专门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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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回收过期馒头制作“染色馒头”
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11日,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为打开市场销路,伙同销售经理徐剑明和生产主管谢维铣,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食品添加剂违法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在本市宝山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并销往本市多家连锁超市,销售金额62万余元。
同期,该公司还回收超市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出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经抽样检查,玉米馒头中含有“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
■案件二:生产假冒“万艾可”“艾力达”贩售
2010年8月起,王景文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林茂霖共谋,商定由王景文指使高俊垒共同生产假冒“万艾可”、“艾力达”、“希爱力”等属于处方药的大量假药,销售给林茂霖,再由林茂霖对外实施销售。
林爱菊、林茂中、董建阳、王志勇、何建卿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销售药品资质,且明知其所销售的上述药品系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假药的情况下,仍结伙或单独在本市及外省市从事假药的销售,被查获假冒艾力达、万艾可、希爱力约20万粒。
几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1年-2年不等,罚金每人4万至10万元不等。
■案件三:生鸡肉中添加亚硝酸钠 4名儿童中毒
张进勇为谋取私利,明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钠须限量使用,仍在生鸡肉串腌制过程中过量添加亚硝酸钠并进行销售。今年3月8日,在本市奉贤区金汇镇西街农贸市场外的摊位,许海萍将从张进勇处购进的鸡肉串销售给顾客,四名儿童食用后出现亚硝酸钠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经鉴定,涉案肉串中亚硝酸钠含量为9940mg/kg,属严重超标。
被告人张进勇获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四:有毒“减肥胶囊”在数家网店销售
2007年,杨涛从广州等地购入“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又名“瘦身の语”)等“减肥保健品”,以本市闸北区天目中路428号103室作为经营场所,并在淘宝网上注册“美丽家园”等数家网店,对外进行销售。
今年3月9日,被当场查获“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等八类“减肥保健品”共计51箱,4089盒,255280粒。经检验,上述“减肥保健品”中均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被告人杨涛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五:生产销售伪劣小苏打243吨
2010年9月以来,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伙同马文革、马民学,以上海蒙凯化工名义低价购入工业用小苏打(工业轻碱)258.33吨和小苏打40吨,购入生产设备先后在江苏省常州、上海金山开设加工点,将上述两种小苏打以8∶1的比例混合,并在生产设备中进行烘干、粉碎,包装成品后以上海蒙凯化工名义,按照市场价销往浙江省三家公司,共计销售伪劣小苏打243吨,销售金额为44.73万元。
今年5月24日,被当场查扣食品添加剂小苏打成品3.35吨、原料27.7吨及生产设备。经鉴定,从案发现场扣押的食品添加剂小苏打成品为不合格产品。
蒙凯化工公司被判罚金50万元;李瑞霞获刑有6年,并处罚金15万元;马文革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马民学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