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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食堂可享系列税收优惠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9-28 09:26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盐田区陶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2009年成立,主要业务是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根据规定,2009年和2010年免征相应营业税、房产税和印花税,请问今年能够继续免征吗?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2011年1月l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二、龙岗区张先生来电咨询:企业有一在建项目仅完成了土地的前期开发,现准备转让,请问如何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一)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三、罗湖区孙小姐来电咨询:房地产公司以优惠价280万(原价310万)将一间商铺卖给个人,但给予优惠价格的前提条件是购买者必须在一年内(12个月)无偿将商铺交给房地产公司作出租使用,请问个人享受的30万元的购房优惠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因此,该个人享受的30万元购房优惠价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于协议规定的租赁内每月按2.5万元(30÷12)收入额申报纳税。

  四、福田区方小姐来电咨询:对于公司转让房产的同时一并转让的附着于房产上的固定资产,请问如何判定计缴增值税还是计缴营业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五、宝安区庄小姐来电咨询:我司是一家以港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港资企业,在缴纳房产税时,请问按何时的汇率折算缴纳税款?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深圳地税12366-2税务咨询中心 黄艳映、丁慧冉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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